政府债务四年难偿还 法院异地执行促和解
发布时间:2019-08-03 00:17:15
2005年12月,。因B乡政府未按判决书确定时间履行义务,。由于被执行人工作经费极度紧张,欠帐太多,案件执行难度大,,但执行工作难以有实质性进展。2007年4月4日,。
接到案件,。同年4月10日,执行局副局长李强、干警李作成就前往B乡政府了解情况并协调案件执行事项,但乡政府确无能力履行,其在银行的财政资金帐户只有现金900余元,执行人员依法冻结该帐户。帐户冻结后,B乡政府立即向县政府报告,县政府负责乡镇工作的副县长邀请执行人员到A县协商该案执行事宜,并表示一定尽快偿还欠款,但仍迟迟无果。
执行人员经深入调查得知,A县政府有文件明确规定乡镇偿债资金通过乡镇自筹资金和县财政预算解决。2007年11月26日,民事诉讼法,裁定提取B乡政府在A县财政局相应的财政预算资金,并向A县财政局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其后,、执行局长唐大成亲自主持协调,B乡政府终在2008年春节前给付工程欠款3.8万元。此款到位后,为保证B乡政府日常工作,。此后,B乡未继续履行义务。
“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期间,。承办干警调查A县财政局协助执行情况,,仍于2008年先后2次向B乡政府支付预算资金,未履行协助义务。2008年12月16日,,并告知如其不按期追回,将依法裁定由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并视情节追究其妨害执行的法律责任。在限定时间内,A县财政局仍不履行义务。12月22日,执行局依法裁定扣划A县财政局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5万元。
2008年12月24日,执行干警再次前往A县,最后一次召集川北建设公司、B乡政府和A县财政局进行调解,成功促成三方达成和解协议。川北建设公司同意放弃工程欠款利息,B乡政府承诺在2年内分3次支付下欠的工程款项242557元,A县财政局在协议上签字同意监督该款项如期到位。2月10日上午,B乡政府按和解协议将首批工程款交到川北公司代理人手中,至此,这件历时4年的涉府执行案件通过执行干警的不懈努力圆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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