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一镇政府赖账10年 法院判其3日内清偿债务

发布时间:2019-08-17 10:39:15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台阁牧镇政府在修路、筑桥工程竣工10年后,仍然以种种借口拖欠本镇大西营村村民史X刚(个体工商户)87万余元工程款不给,。

 据介绍,1996年6月19日,史X刚与台阁牧镇人民政府签订筑路合同一份,并按照合同约定修建了兴台路油路2+287至5+025段干线新建混凝土道路及由干线终点至镇政府700米道路。合同中约定,史X刚负责工料、镇政府供应水泥,工程完工后镇政府据实一次性付款。1999年,由于洪水造成台阁牧镇兴台路五孔桥受损,史X刚又承担了此桥的修复工程。几项工程加在一起总造价为200余万元。工程竣工前后,台阁牧镇政府陆续偿还部分欠款。但至2008年8月,台阁牧镇政府仍欠史X刚87万余元。为了讨回被政府拖欠了10年的工程款,史X刚于2008年12月将台阁牧镇政府告上了法庭。

  ,依法组成了合议庭并公开审理了此案。而台阁牧镇镇政府则申请对筑路工程进行了评估,并提起了反诉。

  ,1996年6月19日,原、被告签订筑路合同一份,当时约定待水泥路工程双方结算后,由台阁牧镇人民政府一次性给付原告工程欠款,1998年2月25日双方进行了验收结算,被告台阁牧镇人民政府欠原告史X刚筑路工程款183万余元。被告从筑路始到2002年陆续给原告82万余元。在2008年8月27日被告又以一辆黑色别克轿车抵债30万元、付现金1万元,尾欠第一项工程款70余万元。,原告给被告修兴台路五孔桥,1999年10月30日经决算价款为16万余元。,被告申请要求对原告所做工程进行评估,评估结论为33万余元,该鉴定有漏评项目。

  ,原、被告签订的合同虽无效,但该项工程已经验收合格交付使用10年有余,双方不仅对工程价款有约定,还经双方的决算认可,且被告一直持续在履行给付义务。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仅有事实根据,也有法律依据,被告应按合同约定继续履行给付义务。被告反诉请求于法无据、不予采纳。

 近日,:台阁牧镇人民政府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史X刚工程款871050.98元,并依法驳回台阁牧镇人民政府的诉讼请求。

来源: 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