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房子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被转让

发布时间:2020-11-25 20:25:15


  如果,你出借的钱款到期了,可对方还不了,你想拿对方的房子抵债,却发现房子早已被转让,且价格很低,你该怎么办?一起来看看下面这个案例,听听法官的说法,也许能给予你启迪。

  2009年6月1日至当年11月15日,泉州市区的杨女士7次借钱给施女士,总共19万元。2010年9月30日,还款期限到了,施女士却没能还钱。2011年3月,,施女士应自判决之日起10日内偿还19万元,并同时支付自2010年9月30日起至还款之日的银行同期同类贷款逾期利息。

  该案进入执行阶段后,,发现早在2010年2月,即还款期限将临的半年前,他们在西湖小区的一处房产转让他人。杨女士称,不仅如此,评估市价可达30多万元,但施女士却以低于市价的22万元出售,因此怀疑她有恶意逃债的嫌疑。

  于是,杨女士又打了第二场官司,,判令买房人蔡小姐退房。,蔡小姐与施女士所签房屋买卖合同,成交价确实是22万元,但同年9月,蔡小姐却以33万多元的价格,为这套房子缴纳契税10086元。

  对于合同价偏低,蔡小姐给出的解释是“避税需要”,,证明房产实际转让价确为33万多元。,并驳回杨女士的诉讼请求。近日,泉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转让价不到市价70%

  可算明显不合理

  根据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自己的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的,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参照合同法相关规定予以撤销。

  经办法官说,所谓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通常,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的70%,可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30%的,可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本案中,由于杨女士主张对方低价转让,但拿不出足够的证据,。

  小孩在校被绊倒 学校若有错也担责

  泉州刘女士:我的孩子就读市区一公办小学,上个月在校上楼时,被同学绊倒导致左耳软骨断了,缝了8针,我应该要求谁承担赔偿责任?

  福建尚民律师事务所吴家洪:你孩子的受伤是因被他同学绊倒所致,所以你孩子的同学是直接侵权人,但该同学是未成年人,根据法律规定,该同学造成你孩子受伤的民事赔偿责任,应由其监护人承担。若学校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借款抵押房产 应到房管部门备案

  泉州吴先生:2011年10月,我借给朋友50万元,约定还款期限为半年,并以他在泉州市区的房子作抵押。但直到现在,这个朋友也没还我钱,还不见踪影。我想起诉他,房屋拍卖时,我能优先受偿吗?

  福建尚民律师事务所吴家洪: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以房地产作为抵押财产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因你朋友向你借款时,你们双方未到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所以你对房子不享有抵押权,即你对你朋友的房产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优先受偿权”,房屋的拍卖所得,你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老板故意不发工资 数额较大可追刑责

  泉州外来工小李:我今年2月来泉,在建筑工地打零工,但老板直到现在都没有给我们10多个工人发工资,我们该怎么办?

  福建尚民律师事务所吴家洪: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发放工资,若你老板不给你们发工资,你可以向劳动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若你老板存在故意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或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的行为,你们可以控告你老板,追究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