姬X彩与范X全民间借贷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0-12-01 01:33:15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关键字】借款数额借款时间

  【案情简介】


  范X全、姬X彩原系夫妻关系,2003年1月21日,离婚。2005年4月23日,范X全找以给孩子买房为由姬X彩借款76500元,但范X全未履行承诺,至今没有给孩子买房。姬X彩多次找范X全索要欠款,其拒绝偿还,,,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姬X彩就范X全于2005年4月23日向其借款76500元的主张,提供欠条一张,内容为:“今借姬X彩人民币76500元(整),本年中旬还清。借钱人范X全。”

,欠条是我所写,但我写的是6500元,“7”是姬X彩后加的,书写时间是2002年。姬X彩当时没有和我离婚,但关系不好。由于写欠条的时候我们没有离婚,所以这是夫妻共同财产。我原来的欠条上记载了书写日期,姬X彩为了掩盖这一事实,把欠条上的时间裁掉了,所以我不认可姬X彩主张的事实,不同意姬X彩的诉讼请求。

  对于范X全的质证意见,姬X彩称:欠条上确实写了时间,但吃饭时不小心洒上了油,怕其他笔迹被浸,我便将欠条上油浸的部分裁去了。

,鉴定结论为:在现有技术条件下,无法对检材上“7、6、5、0、0”字迹与借条中其他字迹是否为同一时间连续书写进行鉴定,但“7”字不是一笔完成,有重描、涂改现象。

,姬X彩提供的借条,因该借条上的数字有重描、涂改,存在一定瑕疵,对于借款时间亦未能进一步举证证明,导致该借条的借款时间本院无法认定,故姬X彩应承担相应的举证不能的责任。因此,对于姬X彩请求判令范X全偿还借款765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判决如下:驳回姬X彩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姬X彩不服,提起上诉称,,借条没有时间并不能否认借款的事实存在。,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请求,两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因姬X彩所提供的借条中,借款数额书写上存在瑕疵,且其故意将载有借款时间的内容裁掉,故姬X彩提供的借条不完整,无法认定借款的数额和时间,且对于该借款的交接经过、借款的流转过程均没有相应的证据相互印证,。综上所述,原判正确,应予维持。,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