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中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和举证

发布时间:2019-08-15 11:39:15


  核心内容:陆某以个人名义向罗某借款共计16万元,在罗某多次催其还钱,却每次都是空手而归。,案件争论的焦点是陆某向罗某借的钱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陆某的个人债务?民间借贷中夫妻共同债务是如何认定和举证的?下文小编将为您详细讲述。

  案情

  陆某(男)与许某(女)系夫妻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陆某以个人名义向第三人罗某借款共计16万元(一个月内分两次借),借条均注目因资金周转困难而借款。借款到期后,罗某多次催要无果,于是将陆某与许某起诉,请求判令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审理期间,原告罗某称该笔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两被告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陆某承认借款属实,但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系个人所用,被告许某辩称,该笔借款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是陆某的个人债务,应当由陆某个人偿还。但陆某和许某只有口头答辩,无其他证据证实该债务是陆某个人债务。:陆某和许某夫妻连带偿还罗某16万元。

  在该案的审理过程中,笔者作为主审法官的确也发现了该案的多个疑点:首先,该笔借款有16万元,数额巨大,作为妻子的许某却未在借条上签字也不知情;其次,未发现陆某在当月有投资及其他需要用如此大笔钱的地方;再次,该16万元借款一次借8万、一次6万,两笔借款的时间仅相隔一个星期。但这些疑点苦于无相应的证据佐证,罗某在该案中出具了陆某写的借条,且该笔借款系陆某与许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因此,即使该案疑点重重,鉴于我国目前的法律及司法解释,。

  争议

  笔者作了一个初期的调研,: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举债务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来处理,除非存在两种法定例外情形。上述案例不存在例外情形,故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只有在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夫妻一方债务才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上述案例中原告无法举证证明该笔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应当认定为陆某的个人债务;第三种意见也同样认为只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夫妻一方债务才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但应当由夫妻非举债方承担该笔债务“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证明责任,否则承担举证不利后果,许某无法证明该笔债务系陆某个人用于赌博,因此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评析

  由上述三种不同处理意见可以看出,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以及举证责任分配的不同认识,是导致意见分歧的根本原因。同时,不同的处理意见直接对应着三个诉讼主体之间利益分配是否均衡和合理的不同后果。笔者认为,目前的法律及司法解释的确有不合理的地方,因此在今后的司法解释中应考虑债权人利益和夫妻非举债方利益同时兼顾,对等保护;同时,根据市场经济的安全原则,我们还应当适时保护善意无过错的债权人。要达到各方利益保护的均衡,关键就是要做到正确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以及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下面笔者结合近段时间就夫妻共同债务的调研提出一些对处理此类案件的微建:

  一、判断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1、夫妻双方是否有举债的合意。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则不论该笔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有,该债务均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2、夫妻双方是否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尽管夫妻事先或者事后均没有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同样应视为其夫妻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