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鸽投资大股东股权转让疑点多 多次出尔反尔股权转让

发布时间:2019-08-12 19:45:15


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一般有以下二种:一是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债权人对其享有的债权已转让给第三人。有人认为,不一定由债权人通知,由受让人通知债务人也可以。笔者认为,《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明确规定了负有通知义务的是债权人,而且,由权利人之外的人去通知他人债权转让的事实,与最基本的法学原理也不符。银鸽投资(600069)控股股东漯河银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宣布股权转让两个月来,多次出尔反尔,最近一次,是用两个月时间判定两位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自然人不是法人,不符合转让条件。
  银鸽投资8月4日披露的公开征集受让方公告中规定“意向受让方应为法人”,后来张寿清和梅强也接受股权转让,成为股东,银鸽投资在8月14日海披露了相关权益变动报告书。
  但是时过2个月后,银鸽投资10月16日公告认为,张寿清和梅强不符合转让条件,取消针对二人的股权转让行为。分析人士指出,银鸽投资称二者不符合受让条件难免有些牵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前,有关方面完全应该对两位自然人身份进行审核,如今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已经过去两个月,银鸽投资突然宣布两自然人不符合受让条件,实在有点说不过去。
  从公开资料来看,这个结局对两自然人不利。与光彩集团明确表示要谋求控股权不同,两自然人极可能是为了谋求纯粹的投资收益。如果光彩集团入主,两自然人无论将股权高价转让给光彩集团,或者静候光彩集团对银鸽投资进行重组,他们都有可能在未来获得不菲的投资收益。根据公告,当时股权转让的均价仅6.77元每股,而昨日银鸽投资收盘价已经接近9元。
  记者曾经联系到张寿清控股的上海宝弘资产管理公司,然而该公司工作人员在得知记者的身份后,言谈间显得极其谨慎,表示对一切情况不清楚。
  类似的蹊跷之处,在银鸽投资大股东股权转让之中已经多次出现。银鸽投资8月3日表示银鸽集团正在就公司股权转让事宜与中国光彩事业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进行洽谈。但是在8月7日的公告中除了光彩集团,还突然增加了两名自然人受让者。银鸽投资8月12日表示三者之间没有关系,而在8月14日的权益变动报告变动书中又表示三者是一致行动人。
  然而,光彩集团法人代表任颉表示,他们和两自然人投资者并无联系,两投资者是银鸽集团自己联系的。而数天后光彩集团又如何和两名自然人投资者结成一致行动人,任颉并不愿意解释。其中曲折费人思量。记者致电银鸽投资,公司董秘以最近事务繁忙为由未接受采访。
  另外,银鸽投资8月3日披露了股权转让受让方条件,要求受让方申报材料截止的时间是8月7日,仅4天时间,留给潜在投资者准备时间并不多,似乎也表明银鸽集团已经胸有成竹,和潜在投资者就相关细节已达成协议。
  银鸽集团股权转让的多次非正常的“反复”,其中纠葛,外人还难以得知,何日大白于天下,需拭目以待。

债权转让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 80条第1款规定的通知义务”。债权转让通知与诉讼时效债权转让后诉讼时效是否中断,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均有争议。有人认为,债权转让给受让人后原来的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