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巧用债权转让成功执结十年积案外商独资企业股权转

发布时间:2021-01-17 04:34:15


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一般有以下二种:一是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债权人对其享有的债权已转让给第三人。有人认为,不一定由债权人通知,由受让人通知债务人也可以。笔者认为,《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明确规定了负有通知义务的是债权人,而且,由权利人之外的人去通知他人债权转让的事实,与最基本的法学原理也不符。7月11日,一起沉积10年之久,,,以和解方式圆满执结,成功化解了双方矛盾,。

1993年10月,申请人(原告)刘天赐、被执行人(被告)李书华与肖芳益(已病故)、尹惠金、滕治宝等五人承揽了云南宝山飞机场部分工程施工业务,以各自筹资方式合伙投资。依照合伙协议约定,五名合伙人都各自投入了部分资金,其中,刘天赐主要依靠向银行贷款,累计投入资金12.7万元。为投入资金最多者。依合伙协议约定,对刘天赐所投资金,按银行贷款本息由五位合伙人共同承担,利润平均分配。后因管理不善,造成他们所投入的资金全部亏损的严重后果。至1997年5月底,五名合伙人就其合伙期间的帐目进行了清算。清算后,所投资金较少者应向投资较多者进行补偿。其中,李书华应补偿刘天赐现金53171元,李书华向刘天赐出具了欠条,并约定从1997年6月1日起按21‰的月息承担利息;同时,肖芳益、尹惠金也应各自补偿李书华现金2万元,肖、尹二人也分别向李书华出具了欠条。同年6月10日,起诉,要求李书华偿还欠款,并按约定偿还利息。,支持了刘天赐的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刘天赐于1998年1月6日,。在执行过程中,李书华履行了部分还款义务后,再审申请。,维持了一审判决。

申请人刘天赐依据生效原审和再审判决,分别于1998年1月6日和2000年8月4日,。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书华在提出再审申请前,仅陆续履行了部分义务,共计7500元,,李书华以肖芳益、尹惠金两人所欠款一直未偿还给他为由而不愿意继续履行执行义务。为此,申请人刘天赐多次向常宁市人大常委会、,被执行人李书华亦多次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情况。2010年3月,常宁市人大常委会督办本案执行。在本案整个执行过程中,承办案件的执行法官因工作岗位异动,几经调换,除因再审期间中止执行一段时间外,,鉴于与该案密切关联三个案件的执行,另两案被执行人肖芳益已病故,其唯一遗留的一处房产(房产已贷款抵押被查封)一时难以得到依法处置变现;被执行人尹惠金系多年下岗职工,靠亲友少量借款和节省部分生活费,陆续履行了部分义务。因上述种种原因,导致该案执行难以在较短时间取得实质性的进展。市人大常委会督办该案执行后,,并积极探索新的执行方式。分管执行工作的副院长陈社教、执行局长阳少荣亲自参与该案执行,与承办法官一起,多次召集双方当事人沟通、协调,做好工作,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李书华自愿将其对另两案当事人肖芳益、尹惠金拥有的4万元债权转让给申请人刘天赐,不足部分由李书华一次性付清。同时对转让的债权实现,由转让和受让双方各分担一半风险。至此,这起沉积10年的执行积案,最终以和解方式圆满执结。

、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 80条第1款规定的通知义务”。债权转让通知与诉讼时效债权转让后诉讼时效是否中断,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均有争议。有人认为,债权转让给受让人后原来的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