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西畴县兴隆加油站名称及法人变更的请示债权转让

发布时间:2019-08-22 17:20:15


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一般有以下二种:一是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债权人对其享有的债权已转让给第三人。有人认为,不一定由债权人通知,由受让人通知债务人也可以。笔者认为,《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明确规定了负有通知义务的是债权人,而且,由权利人之外的人去通知他人债权转让的事实,与最基本的法学原理也不符。西畴县兴隆加油站因资金和管理等原因,自开业以来一直亏损,无法正常经营,为加强经营管理,提高企业效益,经企业自行协商,将该油站转让给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云南销售分公司,并向我局提出了名称及法人变更的申请,即西畴县兴隆加油站名称变更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云南销售分公司西畴兴隆加油站,法人代表由蒋德才变更为罗建伟。该油站已按要求报送了相关材料,经审核符合变更条件,特报请州商务局给予审核变更。

债权转让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 80条第1款规定的通知义务”。债权转让通知与诉讼时效债权转让后诉讼时效是否中断,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均有争议。有人认为,债权转让给受让人后原来的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