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贸]东百集团澄清媒体质疑报道什么是债权转让

发布时间:2019-08-25 08:49:15


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一般有以下二种:一是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债权人对其享有的债权已转让给第三人。有人认为,不一定由债权人通知,由受让人通知债务人也可以。笔者认为,《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明确规定了负有通知义务的是债权人,而且,由权利人之外的人去通知他人债权转让的事实,与最基本的法学原理也不符。东百集团(600693,收盘价12.15元)16日公告,近日,有报刊登载了一篇关于公司股东权益变动的报道称:福建钦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是新天地集团的关联企业,此次钦舟公司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从毕德才手上收回,就是为了即将到来的套现和避税。针对上述报道,公司经与股东钦舟公司、实际控制人毕德才核实,现澄清声明如下:导致此次权益变动的原因系毕德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股权转让款,因此钦舟公司通过诉讼途径收回其已转让给毕德才的公司股份,不存在其他目的和原因。公司、钦舟公司、毕德才与新天地集团及其下属子公司均没有任何关联关系。

债权转让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 80条第1款规定的通知义务”。债权转让通知与诉讼时效债权转让后诉讼时效是否中断,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均有争议。有人认为,债权转让给受让人后原来的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