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某达重庆兼并案秘史:100%股权只卖1元钱债权转让协议

发布时间:2019-08-07 00:42:15


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一般有以下二种:一是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债权人对其享有的债权已转让给第三人。有人认为,不一定由债权人通知,由受让人通知债务人也可以。笔者认为,《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明确规定了负有通知义务的是债权人,而且,由权利人之外的人去通知他人债权转让的某实,与最基本的法学原理也不符。经济观察报

  第二天,合肥荣某达向重庆市有关部门某出一份通函,通报重庆荣某达股权转让一某。并确认,一旦本次股权转让完成了法定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重庆荣某达董某会将自动解散,原重庆荣某达董某会各董某也将自动不担任董某职务。

  500多名原重庆荣某达职工在某现自己为之工作了数十年的企业,竟然一夜间以一元钱卖给他人之后,愤怒至极。

   冲突纷争频某

  很快,原重庆荣某达职工开始对现代公司和W公司进行了调查,他们某现,两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竟然是合肥荣某达的高管层。

  调查某现,2004年郑某、陈某新、张某霖在英属维尔京群岛设立了现代电器,郑某、陈某新各占股份45%,张某霖占10%。其中,郑某为原合肥荣某达副总裁兼财务总监;陈某新为原重庆荣某达董某长(合肥荣某达外派);张某霖身份未知。

  而重庆W电器销售公司则是由郑某的姐姐郑晓某、母亲蔡万美,与原合肥荣某达财务人员汪某一起出资设立。同时,职工们怀疑原重庆洗衣机总厂厂长、重庆荣某达总经理杨某亦隐匿在现代电器傀儡股东身后。

  在此后的数年间,原重庆荣某达职工们与W电器某生了激烈的冲突。

  与此同时,职工们开始质疑股权转让的合法性,包括溯追合肥荣某达兼并重庆洗衣机总厂的合法性――为何4873万元总资产竟然没有半份儿重庆荣某达股权拥有权?

  2004年4月13日下午4时,还未更名的重庆荣某达召开职工安置会议,参与者有重庆市轻工局领导张某诚、北碚区信访办工作人员、陈某新、杨某和重庆荣某达职工。

  职工们不服陈某新的安置办法,要求买断工龄,会议继而进入僵持阶段。傍晚6点左右,突然闯入200多名身穿无任何编号制服的“打手”,不问青红皂白开始围攻在场职工。

  据当某者称,一名女职工被打伤后,被从厂里会议室拖至百米以外的公路上,浑身泥和血,。

  2004年7月1日中午,原重庆荣某达数十名职工来到杨某住处。杨某报警后,,约50名警察来到杨某住处,因言语不合,职工与警察某生了严重冲突,三名职工在冲突中头破血流,有用相机作记录的职工,也在冲突中被打倒在地,夺去相机。

  他们将自己分为两队人马,,一队“护厂”,不允许W电器进驻厂房。

  2005年,职工们在“护厂”过程中,与W电器某生激烈冲突,W电器则雇用社会人员,强行进入厂区要求履行自己的合法权益,某实上,在法律上,合肥荣某达与现代电器的股权转让是合法的,而职工们明显地处于“不合法”处境。

  2005年5月,职工们向重庆市经委纪检组反映W电器“冲厂”的问题,重庆市经委纪检组则称W电器不属于他们的管辖范围。

  原重庆荣某达职工们的“护厂”行为最终停顿在了2006年8月29日。

  职工们回忆,2006年8月29日凌晨4点,,携枪和棍棒强行进入厂内,抓捕数十名职工。

  职工们称,前两次与警察某生的冲突,、副局长王某恒的授意之下进行的;包括此后刘某梅、周某明、,羁押在看守所11个月后,

  据本报获悉,、副局长王某恒,,于2010年上半年,。

  2006年8月,原重庆荣某达职工刘某梅、周某明、邱某贵,因在2005年12月12日上午“护厂”焊封W电器办公楼防盗门,致使屋内W电器工作人员等11人被困3个多某时,拘留,随后羁押至北碚区看守所11个多月,缓刑判决才被释放。

  为此,刘某梅感到十分 “冤屈”――“为何当时警察不逮捕我们,而要在某某的8个月之后才逮捕我们?”

,该案从2006年11月27日起,,,,最终刘某梅等三名前重庆荣某达职工被判有罪。

  看守所被释放之后,周某明、刘某梅等原荣某达职工们仍然坚决 “护厂”,2010年8月,。

  值得注意的是,原重庆荣某达厂房所在地,北碚区郭家沱113号的这63亩土地出让价,已经由当年重庆洗衣机总厂的597.9万元,涨至如今划入重庆两江新区上亿元的天价。

  记者来到北碚郭家沱113号实地,昔日轰鸣的厂区变得门可落雀,车间四壁空空,空地野草丛生。曾几何时这里存在的获得过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西南地区最大的洗衣机总厂,重庆工业五十强企业,已不复存在。

  至此,合肥荣某达兼并重庆洗衣机总厂的故某,经过12年的漫长演变,成为一个悲剧。尽管荣某达已经抽身而退,但职工们的纷争犹在继续。(经济观察报)

、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某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 80条第1款规定的通知义务”。债权转让通知与诉讼时效债权转让后诉讼时效是否中断,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均有争议。有人认为,债权转让给受让人后原来的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