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十万元年息三万六 利率过高法院部分支持

发布时间:2019-08-14 15:02:15


2007年,李某因开发房产急需资金,向刘长生借款10万元,双方约定月利率为3%,年利率为36%。李某照此出具了欠条,还口头承诺借款期限为一年。此后,李某仅向刘长生支付了600元利息,借款本金及余下利息一直未还。借款到期后,,要求李某返还借款本息。

,并按年利率25.56%支付自借款之日至还款之日的利息。对刘长生要求按约定的36%年利率支付利息的诉请,。

■法官说法

超过银行利率四倍为“高利贷”不受保护

承办此案的法官王平说,李某向刘长生出具借条时,虽没有约定还款期限,,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暂时无力返还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分期返还。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而对民间借贷的利息,:“民间借贷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本案借贷发生时,银行同类借款年利率为6.39%,因此借款的最高年利率为25.56%。据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