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某财政局、某酒店借款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9-08-15 10:42:15


  (1999)经终字第249号

  上诉人珠海经济特区A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为与被上诉人B市财政局(以下简称财政局)、B市C酒店(以下简称C酒店)借款合同纠纷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粤高法经一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C酒店业主李x铭及A公司法定代表人叶x煊均为澳门居民。1996年初,A公司因开发珠海渡假村基建工程项目急需资金,遂与C酒店联系借款事宜,双方口头约定A公司以优惠价格向C酒店出售其所开发建设的房产以作还款。C酒店经与财政局联系,商定共同贷款给A公司。

  1996年7月16日,A公司与财政局属下的B市财政周转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财管办)、C酒店、澳门D贸易公司(以下简称D公司)签订一份《借款合同书》,约定:由财管办贷给A公司1300万元、由C酒店与D公司贷给A公司3250万元,用于开发珠海渡假村边填海工程;贷出款项大部分通过银行信汇形式转入A公司指定的帐户、现金的交接凭A公司负责人叶x煊的签收及加盖印章后视为收讫;借款期限为6个月;叶x煊以其个人名下座落在澳门快子基二街18号地下铺位及珠海市吉大水湾路以南15000平方米的商品用地作为此笔借款的抵押及担保;C酒店愿充当A公司向财管办借款的保证人并承担连带清还责任。次日,C酒店与财管办分别以汇票形式各将1000万元款项汇入A公司帐户,财管办将现金300万元交给A公司,C酒店将2250万元现金交给A公司,D公司没有履行合同。A公司于次日出具四份收款收据,表示收到款项3250万元,并注明现金2250万元、汇票1000万元;同月25日,A公司再出具两份收款收据,载明收到款项1300万元,并注明现金300万元、汇票1000万元,以上六张收据均加盖A公司印章并由A公司法定代表人叶x煊签名。各方当事人未到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物的登记手续。A公司到期未能还款,财管办、C酒店、D公司与A公司遂于1997年1月17日签订一份《借款补充续期合同书》,约定将借款期限延续至1997年7月16日止。续期期满,A公司仍未能还款,各方当事人又于1997年7月17日签订一份《借款补充第二次续期合同书》,约定将还款期限延续至1998年1月16日。

  1997年1月17日,C酒店、D公司与A公司签订一份《借款合同书》,约定:由C酒店贷给A公司1430万元;A公司所借款项必须全部投入到珠海渡假村海边基础建设工程中去;C酒店所贷出的款项均为现金,一次性交给A公司收,现金的交接凭A公司负责人叶x煊的签收及加盖章后视为收讫;借款期限为六个月。当日,C酒店将1430万元现金交给A公司,A公司亦于当日出具收款收据,载明收到C酒店款项1430万元,该收据上加盖了A公司印章,A公司法定代表人叶x煊亦在其上签名。A公司逾期未能还款,双方当事人于1997年7月17日签订一份《借款补充续期合同书》,约定将借款期延至1998年1月16日止。

  1997年2月28日,C酒店、财管办与A公司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A公司向财管办、C酒店借款926.61万元;用于珠海渡假村基础建设工程;借给A公司的款项为现金,一次性交给A公司收,现金的交接凭A公司负责人叶x煊的签收及A公司加盖印章后视为收讫;借款期限为六个月;A公司愿将负责人叶x煊名下座落在澳门快子基二街18号地下铺位及珠海市吉大水湾路以南15000平方米的商品用地作为此笔借款的抵押及担保。签约当日,财管办与C酒店将926.61万元现金交给A公司,A公司于当日出具两份收据,表示收到财管办500万元现金、收到C酒店426.61万元现金。在该两份收据上,均加盖了A公司印章,A公司法定代表人叶x煊亦在其上签名。双方未到有关部门办理抵押手续。A公司逾期未能还款,C酒店、D公司与A公司于1997年8月30日签订一份《借款补充续期合同》,约定将还款期限延至1998年2月30日。

  1997年3月5日,财管办与A公司签订一份《借款合同书》,约定:A公司因开发房地产业务需向财管办借款人民币525万元作短期周转金,期限六个月;A公司以珠海前山镇长沙村广珠公路边的10611.3055平方米的土地作为抵押。合同签订后,财管办开出一张以A公司为收款人、金额为500万元的汇票,并将现金25万元交给A公司,A公司于收款当日开具两份收款收据,表示收到财管办款项525万元,该收款收据加盖了A公司印章,A公司法定代表人叶x煊亦在其上签名。双方未到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1997年3月26日,A公司出具一份《协议书》称:A公司与C酒店合作开发珠海市景湾路填海工程,C酒店应付首期款人民币400万元给A公司。C酒店于同年4月3日将一张金额为225?92万元的汇票交给A公司,同日将现金174?08万元交给A公司,A公司于收款当日开具一份收款收据,表示收到C酒店400万元款项,该收据加盖了A公司印章,A公司法定代表人叶x煊亦在其上签名。?1997年7月17日,D公司、C酒店与A公司签订两份《借款合同书》,约定:由D公司、C酒店贷给A公司1959万元,用于珠海渡假村基础工程;D公司、C酒店贷出的款项是现金,一次性交给A公司,现金的交接凭A公司负责人叶x煊的签收及A公司加盖印章后视为收讫;借款期限为六个月;A公司愿将其负责人叶x煊名下座落在澳门快子基二街18号地下铺位及珠海市吉大水湾路以南15000平方米的商品用地作为此笔借款的抵押及担保。D公司没有履行合同,双方当事人亦未到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签约当日,C酒店将1959万元现金交给A公司,A公司出具三份收款收据,三份收据分别为572万元、900万元、487万元,该三份收据上加盖了A公司印章,A公司法定代表人叶x煊亦在其上签名。?1997年8月30日,C酒店、D公司与A公司签订一份《借款合同书》,约定:A公司向C酒店、D公司借款314万元,用于珠海渡假村基础工程建设;期限六个月;贷出款项均为现金,一次性交给A公司收,现金的交接凭A公司负责人叶x煊的签收及A公司加盖印章后视为收讫;A公司愿将其负责人叶x煊名下座落在澳门快子基二街18号地下铺位及珠海市吉大水湾路以南15000平方米的商品用地作为此笔借款的抵押担保。合同签订后,C酒店将现金314万元交给A公司。D公司没有履行合同。合同双方未到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A公司于收款当日出具收款收据,该收据上加盖了A公司印章,A公司法定代表人叶x煊亦在其上签名。?1997年10月26日,D公司、C酒店与A公司签订一份《借款合同书》,约定:A公司向D公司、C酒店借款648万元,用于珠海渡假村基础工程;期限为三个月;贷给A公司的款项均为现金,一次性交给A公司收,现金的交接凭A公司负责人叶x煊的签收及A公司加盖印章后视为收讫;A公司愿将其负责人叶x煊名下座落在澳门快子基二街18号地下铺位及珠海市吉大水湾路以南15000平方米的商品用地作为此笔借款的抵押及担保。签约当日,C酒店将648万元现金交给A公司,A公司出具了收款收据,该收据加盖了A公司印章,A公司法定代表人叶x煊亦在其上签名。D公司没有履行合同。合同双方未到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