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X萍诉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代理交易损害赔偿纠纷再审案

发布时间:2019-08-31 19:25:15


  [裁判类型]:民事

  [审判程序]:再审

  [裁判时间]:2005年10月25日

  [裁判字号]:(2005)渝三中民再终字第54号

  [案例来源]:

  [案例正文]: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X萍,1968年x月x日出生,汉族,工人,住xxx。

  委托代理人周泽雨,重庆华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西南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住xxx。

  法定代表人蒋X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海仁,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云,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X萍诉西南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南XX证券公司)证券代理交易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西南XX证券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03年8月25日作出(2003)渝三中民终字第39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X萍于2005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05年8月24日作出(2005)渝三中民监字第59号民事裁定,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张X萍及其委托代理人周泽雨,被申请人西南XX证券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海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1999年7月,张X萍与原重庆有价证券公司南川营业部(现西南XX证券公司重庆渝碚路营业部南川服务部,下称西南XX证券公司)签订了《有价证券代理交易协议书》和《指定交易协议书》。同年7月27日,张X萍开户进入股市并进行交易。同年12月3日,张X萍资金帐户上的资金被人以张X萍的名义提取3万元,次日又被提取5.2万元。后张X萍以两次被人提取的8.2万元不是自己或委托他人提取,其客户签字栏“张X萍”的签名也不是自己所签,应由西南XX证券公司承担责任为由,要求西南XX证券公司赔偿,西南XX证券公司拒绝赔偿,,请求判令西南XX证券公司赔偿自己8.2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