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邮政局与杨X青赔偿损失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9-08-07 14:30:15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

  [裁判类型]:民事

  [审判程序]:二审

  [裁判时间]:2007年04月18日

  [裁判字号]:(2007)渝四中法民一终字第66号

  [案例来源]:

  [案例正文]:

  上诉人(原审被告):。住所地重庆市XX县XX镇XX街中路2号。

  法定代表人田XX,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付XX,男,19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法律工作者,住重庆市XX区城南街道办事处街239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杨X青,女,1966年11月23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重庆市XX县XX镇桂芳街77?13号。

,,,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3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3年9月8日,,存折账号为606874002220042243,支取方式为凭密支取。2006年9月17日上午9时左右,原告在和平路邮政储蓄所取款1000元后,存折不慎遗失。原告立即赶往开户局新民街邮政储蓄所申请挂失,该局受理了原告的挂失申请,并出具挂失手续,挂失金额由柜员手写为18709.43元,打印为9.43元,复核员填写的挂失时间是9点35分。原告回家后,被电话通知再次赶往新民街邮政储蓄所,该所工作人员声称原告的存款18700元已被人于9点48分取走,而原告办理挂失手续的实际时间是9点51分,不是9点35分。为此,原告立即向城南派出所报案,并多次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均遭拒绝。2006年10月18日,。

  原告杨X青诉称,2006年9月17日上午8点30分左右,我在本县和平路邮政储蓄所取款1000元后发现存折遗失,便立即到开户行新民街邮政储蓄所申请挂失。该所工作人员冉琼经核实我的存款18709.43元还在账上后,为我办理了挂失手续,挂失时间是当日上午9点35分。我办完挂失手续回家后,接到邮局电话,当我赶往新民街邮政储蓄所时,,取款时间是9点48分。为此,我向被告索赔,遭拒绝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