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鹏诉李x江、沈阳市xx区xx街xx小学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9-08-22 10:24:15


  [裁判类型]:民事

  [审判程序]:二审

  [裁判时间]:2003年01月17日

  [裁判字号]:[2002]沈民(1)终字第xx2号

  [案例来源]:xx中院网

  [案情摘要]:上诉人(原审原告):x鹏,男,19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原系xx市xx区xx街xx小学学生,住址:xx市xx区xx小区3号楼2-4-1号。法定代理人:李x杰,女,19x年x月x日出生

  [案例正文]: 上诉人(原审原告):x鹏,男,19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原系xx市xx区xx街xx小学学生,住址:xx市xx区xx小区3号楼2-4-1号。

  法定代理人:李x杰,女,19x年x月x日出生,原系xx矿务局xx酱油厂工人,住址:同上诉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x江,男,19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x市xx区xx街xx小学教师,住址:xx市xx区xx街13栋452号。

  委托代理人:于元正,男,19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x市司法局干部,住址:xx市xx区xx街7栋3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市xx区xx街xx小学,住所地:xx市xx区xx巷50号。

  法定代表人:梁x艳,系该校校长。

  上诉人x鹏诉李x江、xx市xx区xx街xx小学(以下简称xx三校)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宣判后,三方当事人均不服,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理于2001年7月2日裁定将此案发回重审。,x鹏、李x江仍不服,再次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2年11月19日受理此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宋x宁担任审判长(主审),与代理审判员曹x杰、王x丽共同组成合议庭,于2002年12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x鹏的法定代理人李风杰、上诉人李x江及其委托代理人于元正、被上诉人xx三校的法定代表人梁x艳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x鹏原系xx三校五年级的学生,李x江系该校体育教师。1998年12月25日,x鹏在校内上艺术课时,与同学交换球星卡片,被任课教师李x江发现,李x江把球星卡抢过来撕碎后扔掉,x鹏随即说了声“X”,李x江随手打x鹏一个嘴巴子,并让其解释“X”是什么意思,当天晚上,经学校领导做工作后,x鹏回家。同年12月27日x鹏经xx市第四人民医院诊断为:“左眼钝挫伤”,支付医疗费71.60元。28日x鹏到中国医科大学第二临床医院进行耳部检查,诊断为:“未见明显穿孔”,支付医疗费150元,xx三校当日下午到x鹏家看望x鹏并支付了该笔款项。1999年1月5日x鹏在xx市精神卫生中心被诊断为:“重度心理障碍”。同年1月6日x鹏在中国医科大学心理卫生医院被诊断为:“神经症?儿童SD(分裂样)”。1月8日x鹏入xx市精神卫生中心住院,诊断为:“分裂样精神病”,同年8月5日办理出院手续,支付住院医疗费16,828.18元。住院期间x鹏于3月12日在中国医科大学心理卫生医院被诊断为:“心因性反应”。

,要求xx三校及李x江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63.76万元。

,委托辽宁省精神卫生中心对x鹏疾病性质、程度及因果关系进行鉴定,该中心于1999年7月9日出具司法精神医学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1、儿童精神分裂症;2、本病系内源性精神病,外界任何因素只能起一种诱发作用,其原来个体素质即不健全(多动症),精神刺激激使潜在的病理显现,其发病主要是内因,系条件相关。x鹏的法定代理人支付鉴定费29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