弄丢寄存骨灰 赔偿子女四万

发布时间:2019-08-10 01:52:15


 东北网11月3日电 哈尔滨市松北区松北镇的李某兄妹六人为母亲买下一块墓地,在准备为母亲下葬时,却发现保存在绿色墓地骨灰寄存室的母亲骨灰丢失了,。近日,原告兄妹六人获得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3.6万元,同时获赔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元。

  母亲去世后,李某兄妹六人于2004年7月31日将母亲骨灰交至松北镇政府下设的松北镇绿色墓地骨灰寄存室保管,保管期为两年,从2004年8月11日至2006年8月11日。李某兄妹六人将母亲的骨灰交付寄存室保管后,于第一年交纳保管费100元,第二年交纳保管费120元。今年5月,李某兄妹六人为母亲买下一块墓地,准备从松北镇绿色墓地骨灰寄存室取回骨灰举行下葬仪式。为此,李某兄妹六人雇佣车辆及宴请亲朋好友花费4000余元。今年5月29日,李某兄妹六人与亲友到骨灰寄存室领取骨灰,却发现骨灰丢失。随后,李某兄妹六人找到松北镇政府协商此事,松北镇政府承认保管期间骨灰丢失的事实,但就赔偿问题双方一直没能达成一致意见。于是,李某兄妹六人将松北镇政府告上法庭,要求松北镇政府赔偿兄妹六人为下葬而支付的车费、餐费等损失4000元,同时认为母亲骨灰丢失给他们造成了极大的精神痛苦,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原告将其母亲的骨灰交由被告保管,并支付了费用,原、被告之间形成保管合同法律关系,被告负有保管义务。然而在保管期间内,被告未尽妥善保管义务,致使原告母亲的骨灰丢失,对此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原告母亲的骨灰对原告具有精神寄托、感情安慰的特定价值,骨灰的丢失,使原告失去了祭拜的特定物,造成了原告的精神痛苦,侵害了原告的权益,应由被告对原告的精神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向原告兄妹六人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3.6万元,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元,被告负担案件受理费157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