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工作照登上公交车 少女获赔万元

发布时间:2019-08-25 18:16:15


在酒店工作时的照片莫名地被用在了公交车上,少女小月(化名)将公交车公司和她曾经工作过的酒店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30万元精神损失费,并公开赔礼道歉。8月11日,,判决公交车公司、酒店和广告公司三被告赔礼道歉,共同赔偿小月精神损失抚慰金1万元。

今年3月,17岁的小月应聘到北仑曼哈顿天港大酒店有限公司从事前台接待工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5月20日小月辞职

据小月回忆,4月中旬,酒店人事部经理通知她去拍照。当时小月总共拍了3张照片,其中一张是她与酒店一名行李生、一名餐饮部迎宾员一起拍的。

6月中旬,小月被同学告知,她的照片被登在从北仑到大碶的703路公交车上(车牌为浙B·84381)。小月说,这之后她觉得有些莫名的害怕,703路公交车经过的地方她都不大敢去,怕别人会指指点点。后来,浙B·84381经过北仑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的调整,变成了709路公交车(从北仑区柴桥街道到春晓镇)。

在法庭上,对于照片使用到底有没有经过小月本人的同意,双方各执一词。

小月认为,酒店方从未告诉过她,照片是要放在公交车身上做广告的。小月的代理律师表示,酒店擅自将小月的肖像用在公交车上做广告宣传,对小月构成了肖像权侵权行为。酒店使用小月的肖像是以营利为目的的。30万元的精神抚慰金是根据酒店侵权的主观过错、侵权行为的持续性和侵权行为造成的影响范围来确定。

而根据酒店方的说法,酒店在拍照前后已经告知了要把3人的照片用于做广告的事。酒店跟公交公司的代理律师认为,对公民肖像的使用只要本人同意,就可以使用,并不需要书面的同意。酒店的行为并不构成侵权。

法庭辩论结束后,法官按照程序进行调解,可是双方关于赔偿金存在巨大差距,调解未成。

8月11日,,并根据原告的申请追加了某广告公司为被告。

,三被告所主张的小月事先已知酒店会将她的照片用在公交车上的事实,因证据不足未不予支持,三被告的行为确已侵犯了小月的肖像权,小月有权获得赔偿。但小月所主张的30万元的损失赔偿,因未举证证明侵权给其造成严重后果及被告获利情况等,故酌情认定为1万元。最后,,三被告应书面向小月道歉,并赔偿少女小月精神损失抚慰金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