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洪城与戴春锋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上诉一案

发布时间:2019-08-07 15:23:15



[裁判类型]:民事
[审判程序]:二审
[裁判时间]:2007年03月06日
[裁判字号]:(2007)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7号
[案例来源]:中鼎网
[案情摘要]:,男,1956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略)楼。 委托代理人李升,广东海迪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戴春锋,男,197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略)。
[案例正文]:
,男,1956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略)楼。

委托代理人李升,广东海迪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戴春锋,男,197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略)。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6年2月21日18时00分,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南国中路红岗桥面,,因未与前方车辆保持距离,与同向行驶的由原告戴春锋驾驶的粤X9H458号摩托车发生碰撞的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后,戴春锋由于事故致伤门诊治疗20天、住院治疗13天及术后休息30天,因此产生医疗费10010.12元、交通费762元、护理费及误工费。、4月8日、4月28日向原告支付三次款项,合共3000元,原告已于起诉前请求赔偿的损失费用中予以扣减。

原审判决认为:本案系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过错方应根据事故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应向原告赔偿事故损失。原告主张财物损失没有提供证据证实,不予支持。原告主张因事故损害产生的误工费及护理人员有误工费,按国有专业技术服务业和专用设备制造业行业年平均收入予以支持。对原告诉讼请求合理部分,予以支持,不合理部分,不予支持。被告应赔偿给原告的损害费用包括:医疗费10010.12元、护理费611元(17140元年÷365天×13天)、交通费762元(11元×42次+30元×10次)、误工费7243元(41962元年÷365天×63天),合共18626.12元,、第一百一十九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判决:一、.12元。二、驳回原告戴春锋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48元,由原告戴春锋承担49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