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李桂凤诉北京任伊美美容中心医疗美容损害赔偿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9-08-22 08:50:15



[裁判类型]:民事
[审判程序]:一审
[裁判时间]:2004年05月18日
[裁判字号]:(2004)朝民初字第04683号
[案例来源]:
[案情摘要]:原告李桂凤,女,1961年4月9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崇文区口腔修复诊所技师,住北京市崇文区安乐林路63号院。 委托代理人荣誉武,男,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街道办事处职员,住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内大街8号楼
[案例正文]:    原告李桂凤,女,1961年4月9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崇文区口腔修复诊所技师,住北京市崇文区安乐林路63号院。
    委托代理人荣誉武,男,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街道办事处职员,住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内大街8号楼906号。

    被告北京任伊美美容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十里堡都会国际A座18层S室。

    法定代表人任学会,该中心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洪涛,北京市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正永,北京市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桂凤(下称原告)与被告北京任伊美美容中心(下称被告)医疗美容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桂凤及其委托代理人荣誉武、被告法定代表人任学会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洪涛、何正永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3年7月26日,我由两个朋友陪同到被告处由任学会主刀做了祛除眼袋手术。术前,被告承诺我不会出现皱纹,不会眼窝凹陷。但术后,我眼睛下面出现了两个坑,形成了凹陷,下眼脸边缘突起,眼周围出现多处皱纹。经我调查,得知被告没有医疗美容的经营范围,任学会也无医师资格。但被告却对我采用欺骗的手段,擅自开刀做手术,伤害了我的眼睛,致使我精神上受到极大打击。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被告双倍返还我祛除眼袋的手术费1600元,双倍返还我医药费400元,此两项合计2000元;赔偿我再治疗修复费用6600元;精神损失费1万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