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先锋电子有限公司请求确认长寿法重庆先锋电子有限公司请求确认长寿法院执行违法赔偿案

发布时间:2019-09-01 08:38:15


:重 庆 市 第 一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裁判类型]:行政
[审判程序]:一审
[裁判时间]:2005年07月22日
[裁判字号]:(2005)渝一中确字第550号
[案例来源]:
[案情摘要]: 确认申请人重庆先锋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洲路100号南方花园B区B座3层。 法定代表人曾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政武,重庆大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翼,重庆大工律师事务所律师。 确认
[案例正文]:
    确认申请人重庆先锋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洲路100号南方花园B区B座3层。
    法定代表人曾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政武,重庆大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翼,重庆大工律师事务所律师。
    ,向本院提出确认请求。
    确认申请人先锋电子公司请求确认称:,被告长寿县鸿骋文化娱乐有限公司(简称鸿骋公司)应当支付申请人货款182350元,并承担6410元的诉讼费。由于鸿骋公司拒不执行生效判决,。2004年10月15日,,才知道鸿骋公司于2002年6月10日前,未经申请人同意,。,,也未告知申请人对此裁定可享有的诉权和期限。,导致该批电脑流失,,并给予申请人国家赔偿人民币计219400元。
    本院查明:2001年5月31日先锋电子公司与鸿骋公司签订《电脑购销合同》,合同约定,鸿骋公司向先锋电子公司购买电脑73台,交换机3台,合计货款299415元。合同签订后,先锋电子公司实际交付鸿骋公司电脑73台,交换机4台,合计货款为301765元。鸿骋公司在收货后向先锋电子公司支付货款119415元,余款182350元鸿骋公司以先锋电子公司提供的货有质量问题为由拒付,但未提供相关证据。,。,并于同日作出查封、扣押财产清单。,判令鸿骋公司支付先锋电子公司货款182350元。鸿骋公司一直拒不执行判决,,。,要求尽快执行鸿骋公司的财物。次日,笔录,要求近期与先锋电子协商,。2002年6月10日鸿骋公司将原网吧内的电脑及设备搬至长寿路盐业大厦内,。该院于同日对鸿骋公司的罗向宏作出笔录,,并不得转移、变买,罗向宏在该笔录上签字。同年6月25日,,并限鸿骋公司于2002年6月27日前履行付款义务。嗣后,鸿骋公司将保全查封的财物转移出售,该公司及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又无财产执行,。但该民事裁定书系平信邮寄送达,先锋电子公司未收到。,导致该财物流失,给申请人造成了较大的损失,,遂向本院提出申请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