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违法建筑处理方式

发布时间:2020-12-07 23:26:15


  行政机关对于现实生活中的一些违法建筑需要妥善的做出处理,不能强硬的态度去解决纠纷,这样只会加深矛盾。那么,行政机关违法建筑处理方式是怎么样的呢?我相信你对这个问题产生浓厚的兴趣。今天的小编就带你详细了解与之相关的法律问题。下面,请看详细介绍。

  一、行政机关违法建筑处理方式

  (一)罚款

  对于违法建设当事人所建的违法建筑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二)限期拆除

  违法建设当事人所建的违法建筑,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拆除。要正确适用限期拆除的处罚方式,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限期拆除的前提条件。《城乡规划法》规定的限期拆除的前提条件是“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正确理解这句话,要掌握三个原则:要有规划;规划要合法;正确把握“能否消除影响”这个关键,能消除影响的可以处以罚款,不能消除影响的要限期拆除。关于这三个原则,前面已有说明,不再赘述。

  2、限期拆除的执行。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限期拆除的执行一般有两种方式,即自行拆除和强制拆除,强制拆除又可分为司法强制和行政强制两种。自行拆除,是指行政机关对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处罚决定确定的方式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强制拆除,是指行政机关对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拒绝履行限期拆除义务,而由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强行拆除。行政机关提出执行申请后由人民法院决定并组织强行拆除的,称为司法强制;由行政机关决定并组织强行拆除的,称为行政强制。

  3、行政强制拆除。《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明确规定了采取行政强制拆除措施必须具备的法定条件和必须遵守的法定程序。

  (三)没收

  “没收”这一处罚方法的适用,其实体要件和程序要件与强制拆除基本相同。不同的是,具备了强制拆除的必备条件后,在违法建筑不能拆除的情况下,才能适用没收这一行政处罚措施。没收和罚款“可以”并处。这里的“可以”,法律上称之为选择性规定,也称之为弹性规定,意思是可以选择,也可以不选择,具体根据行政处罚案件的实际情况而定。

  二、违章建筑的主要类型

  (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虽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批准范围、内容施工的;

  (2)自建房,即在现有房屋四周、院落、屋顶、阳台自建建筑物;

  (3)未经批准在包括承包地、宅基地在内的集体土地上新建、修建和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且该集体土地使用权系通过农民私自转让取得;

  (4)占有国有土地和在农村非法占有集体土地新建、修建和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

  (5)未经批准占用过道、马路边、公共绿地内、过道、人行道等搭建的固定亭棚、房屋等;

  (6)在拆迁征收范围确定后实施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违章建筑的表现形式

  (1)未经批准、无证建造且政府已出面制止,确属违章建筑的;

  (2)相关法律出台前已建成的建筑物,不存在合法或者违法之说,法律出台后未办证,相关政府部门也未要求办证;

  (3)确实无证、客观上属于违章建筑,但在建造过程中当事人主观上不知道是违法;

  (4)当事人建成的建筑物系违章建筑,但政府亦违法,不给办证甚至连答复都不给;

  (5)当事人建成的建筑物系违章建筑,但是政府默许;

  (6)通过受让取得他人的违章建筑;

  (7)棚户区;

  (8)政府拆迁征收时违法吊销当事人证照造成事实上的违章建筑。

  根据实际情况去选择违法建筑的处理方式,睿智聪明的解决实际问题以体现政府的职能性。以上就是小编的资料整理。希望大家通过阅读以后可以更加清楚了解行政机关违法建筑处理方式是怎么样的这个问题。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