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20-02-24 17:18:15


  核心内容:成都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1月10日公布了《成都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并于2014年3月1日实施。该《条例》共二十条,涉及的内容主要有建筑垃圾啊处置管理办法制定的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排放证办理、排放告知的规定、运输企业的管理等内容。小编整理了本《条例》全文如本文所示,欢迎阅读。

  《成都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82号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维护城乡环境和道路交通安全,根据《成都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垃圾排放、运输、消纳等处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处置的监督管理及组织协调工作;

  (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建筑垃圾固定消纳场设置规划,并向社会公开建设项目规划许可信息;

  (三)建设、房管、国土、林业园林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建筑工地、市政施工、房屋拆除、房屋装饰装修和园林工程等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处置的监督管理;

  (四)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按照道路货运相关要求,对建筑垃圾运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对交通工程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处置和公路撒漏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处置活动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七)财政部门负责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和政府投资建设的建筑垃圾消纳场财政资金的监督管理;

  (八)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处置收费的监督管理;

  (九)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将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经营行为纳入信用体系实施监督管理;

  (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固定消纳场的环境评价监督管理。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垃圾处置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排放证办理)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依照《成都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的规定,持相关材料到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区(市)县政务服务中心城管部门办证窗口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排放)证》。

  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排放)证》时,应当提交消纳地城管部门同意消纳的意见。

  第五条 (排放告知)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在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排放)证》后三日内,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运输企业和建筑垃圾处置(排放)管理员、(运输)管理员姓名及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告知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并与其签订《建筑垃圾排放管理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