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19-08-07 05:32:15


  核心内容:安徽省高院发布新的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二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工期和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结算、违约责任、工程造价鉴定、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等相关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二)

(2013年12月23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民事执行专业委员会第32次会议讨论通过)

  为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省民事审判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建筑施工企业的内部人员对外以企业名义承包工程,对内与企业签订承包协议,企业只收取管理费,不在资金、技术、设备、人力等方面提供支持,不承担技术、,应当认定为借用资质,以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发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第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与投标人在履行招投标程序前,以签订补充协议等形式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范围、工期、计价方式、总价款等内容进行约定的,属串通投标,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第三条建设工程的开工日期应依据开工令、开工报告记载的时间予以认定。当事人认为实际开工时间与开工令、开工报告记载的时间不符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延误开工的,以实际开工时间作为开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延误开工的,以开工令、开工报告记载的时间作为开工日期。

  既无开工令、开工报告,又无法查明实际开工时间的,依据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予以认定。

  第四条承包人未能提供顺延工期的签证等书面文件,但能够证明工程存在延期开工、不具备施工条件、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加、发包人指定的分包工程迟延完工、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承包人的原因,影响施工进度的,可以允许承包人相应顺延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