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油助力车与二轮摩托车相撞 摩托车主无责也赔10%

发布时间:2019-08-17 22:00:15


近日,人身损害赔偿案。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机动车无责情况下赔付比例的规定,判决被告机动车车主赔偿原告非机动车车主损失的10%。

,原告刘某(燃油助力车车主)与被告卓某(二轮摩托车车主)于2005年10月在南康市某路段相撞,原告刘某受伤。,原告刘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卓某不负责任。,认为“原告驾驶的燃油助力车不能确定为机动车”。,请求卓某赔偿损失。

。根据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