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交通事故起纠纷 大货司机"超期"拒赔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9-08-17 15:59:15


大货车被轻便摩托车撞后负次要责任,骑摩托车人受伤要求赔偿,货车司机以诉讼时效已超过一年为由不同意赔偿。7月8日,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15.3万余元的30%,共4.6万余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2004年5月,程先生驾驶轻便摩托车不慎撞上大货车尾部,使程先生受伤。经司法鉴定,被评定人因道路交通事故致右踝关节功能障碍和颅脑损伤并致神经功能障碍,分别构成九级和十级伤残。该交通事故认定为货车司机负次要责任。2007年9月,交警部门出具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因货车司机没有赔偿,程先生于2008年2月,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20万余元的40%,计8万余元。

货车司机认为,从原告定残之日到起诉之日,已超过一年的诉讼时效,不同意赔偿。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该案从事发到交警部门出具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表明,之前双方当事人一直在协商过程中,诉讼时效期间也在不断地发生中断和重新计算。到本案起诉之日2008年2月止,并未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