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处罚款时,应如何确定作为罚款计算依据的伪劣产品的“货值金额”

发布时间:2021-05-22 12:30:15


修改前的《产品质量法》对生产、销售违法产品的罚款是以违法所得为处罚基数。然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者往往没有帐簿、票据或者隐匿、销毁帐簿、票据,使执法部门难以掌握其违法所得的数额。因此,修改后《产品质量法》将“违法所得”改为“货值金额”,并在第七十二条对货值金额的计算方法作了具体规定,增强了《产品质量法》的可操作性。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所规定的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货值金额的计算方法分为两种情况:(1)违法产品有标价的,按照标价计算。这里所说的标价,是指生产者或销售者以价格表、价格签或其他标价方式表明的产品的销售价格。以该项标价乘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的总数量,即为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的总货值。(2)违法产品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违反本规定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生产者、销售者有时不标明产品的价格,此时执法部门在计算货值金额时,应按照与该产品同种类、同型号的市场上销售的合法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此处所说的市场价格,是指在一定时期,同类产品的当地市场的平均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