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受了伤向谁索赔有讲究

发布时间:2020-02-22 03:24:15


  在公共场所受伤,如果要闹上公堂,合理选择索赔对象是有讲究的。譬如,在公园里被秋千打着了,与其盯死那个荡秋千的人,不如告公园管理方的胜算可能更大。

  本期,广东博浩律师事务所的陈北元律师通过两个个案,详解了公共场所人身损害赔偿的种种情况。

  在超市通道被绊摔伤找谁索赔?

  案例:罗女士在一家超市购物时,被超市工作人员放置在通道处的一个化妆品箱子绊倒,造成左臂开放性骨折。超市工作人员将罗女士送至医院,并支付医药费,但是不愿意支付其他费用。于是,罗女士起诉要求超市赔偿误工费、陪护费、营养费等各项经济损失。

  律师点评

  索赔对象是超市非雇员

  适用法规:如果放置箱子的超市工作人员与超市之间是雇佣关系,超市和雇员之间的责任划分适用《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超市应保持通道通畅

  箱子当然是超市工作人员放置的,但对罗女士而言,其对应的赔偿义务人是超市而不是该超市的雇员。

  本案的关键是如何理解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限度范围。超市作为对社会公众开放程度较高的经营场所,除了按照法定的标准要求之外,该行业同类场所应当达到的通常要求及其预见的可能性应同时作为判断超市有无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依据。由于超市内人流密集,货物相对拥挤,通道处更应该保持通畅,没有障碍。但本纠纷中,罗女士被放置在通道处的一个化妆品箱子绊倒,显然超市没有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超市应承担责任。

  路边摔伤该告谁?

  如果罗女士是在公路等公共场所比如路边的坑等摔伤,她可以告市政管理部门,适用的原理同样也是公共场所的提供者和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在公园被秋千撞伤谁来负责?

  案例:国庆节时,7岁的朗朗由爸爸妈妈带着到公园玩荡秋千。排队的小朋友很多,朗朗好不容易轮到,便从场地的东侧跑到西侧上秋千。正好这时,东侧秋千上的媛媛荡得很高,结果秋千打到了奔跑中的朗朗的左手肘上。朗朗当场倒地。经诊断,朗朗的手肘粉碎性骨折。朗朗的父母于是向公园和媛媛的父母索要赔偿。

  律师点评

  公园理应承担责任

  适用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园有义务保障安全

  在这起纠纷中,首先公园有尽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的义务。公园在提供秋千这一设施时,一定要对该设施的使用安全性进行检查,比如秋千等设施的间隔距离、围栏等,防止多人同时使用时发生碰撞,在有人正在使用时其他人不能靠近等。若公园没有尽到这些保障义务,那么公园应对朗朗的伤害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本案的关键在于,公园在提供秋千这一设施时,没有对相关设施之间设置围栏,导致几个秋千同时使用,易发生碰撞,因此,本案中主要应当由公园承担赔偿责任。

  父母有责任管好孩子

  朗朗受伤虽然是由媛媛在荡秋千时碰撞导致的,但媛媛若是按照公园安排的次序荡秋千,没有过错,则媛媛的父母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而朗朗的父母作为监护人,在带小孩去公园等公共场所玩时应加强对小孩的管束。本案中,朗朗的父母若没有管束好朗朗,有一定的过错,可适当减轻公园的赔偿责任。

  若学校组织怎担责?

  若朗朗是由学校组织去的,则学校的责任和朗朗父母的责任较接近,对朗朗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学活动或校外活动,若未对学生进行相应安全教育,并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安全措施的,则属违反学校对未成年人教育、管理和保护的法定义务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