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精神损害抚慰金制度

发布时间:2020-11-28 02:48:15


  现行《国家赔偿法》实施十几年以来,在很大程度上加速了我国依法治国的进程。但该法也在理论与现实中暴露出一些明显的不足之处,其中较为明显的就是精神损害国家赔偿制度的缺失。8年前,身为处子之身的陕西姑娘麻旦旦,被当地公安机关逼迫承认有卖淫行为,而在当地公安机关的裁决书上她成了“男性”,处罚的理由竟是“嫖娼”。麻旦旦在当年也提出了500万元的国家精神损害赔偿,,赔偿因非法拘留两天的国家赔偿74.66元。判决结果一出,。这种判决结果,不仅原告难以接受,法学界及关注此案的公众也难以接受。在受到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国家名义作出的违法行为侵害时,受害人受到的侵害,不仅表现在肉体上,同时表现在精神上,因此当侵权行为纠正以后,仅给受害人物质损害补偿,而不给其精神损害补偿的做法是不公正的。

,但法律的正确执行,并不代表事实上的公正,立法上的残缺必将导致执法上的狭隘。此案最大的悲哀就在于我国国家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立法的不完善。从法律的原则和精神来看,精神损害的赔偿应作为一项重要的权利补救制度,借助金钱、物质等手段达到精神抚慰之目的,以体现法律的公平和正义。此问题如不及时妥善解决,必将影响国家赔偿法的进一步贯彻实施。而从域外的视角来观察,精神损害赔偿已经成为许多国家国家赔偿制度的通例。国家精神损害赔偿的有关规定是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例如,俄罗斯联邦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机关侵权行为对公民健康造成损害的赔偿金额,就包含精神损害赔偿;又如法国,国家赔偿中对精神损害赔偿的方法主要是金钱赔偿。其次,日本、英国、德国、瑞士等国家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这些给完善我国国家赔偿中关于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提出了要求,同时也提供了立法参考。

  有鉴于此,国家赔偿法修正草案中设立了精神损害抚慰金制度,对精神损害进行赔偿。这一规定在两方面作出创新:一是扩大了精神损害赔偿范围,可对名誉权荣誉权之外的精神损害赔偿予以赔偿;二是创设了精神损害赔偿中的金钱赔付方式。应该讲增加这一条款,有利于实现精神损害赔偿所具有的三大功能:第一,惩治功能。由于精神损害是对人身权利的一种侵犯,故体现出相应的惩罚性,。通过这种惩罚性质的功能可以使侵害人更加尊重人权和遵纪守法,以及使加害人尽到在从事活动时的合理注意义务。第二,补偿功能。对精神损害进行赔偿,并不是要像财产损害赔偿那样去填补损害,恢复原状,当然也不是通过等额金钱给付来填补其损害,而只是以金钱给付作为赔偿精神损害的手段,其主要目的在于通过这一方式来为受害人营造出舒适、快乐等环境,从而使被害人因获得此种调整来掩盖其由于损害事实之发生所遭受到的痛苦。第三,抚慰功能。

  精神损害发生后往往难以通过金钱赔偿使之恢复,但将金钱赔偿作为加害人向受害人致歉的方式,以充分抚慰受害人,使之心理感受上获得一定的快意和满足,体现着社会之公平、正义理论。因为,如不以金钱赔偿,则从加害人方面来看,在法律功能的运作上,正义将被压抑而有失公正;从受害人方面来看,尽管金钱赔偿无法消除或减轻其痛苦感受,但除此方法外,再无其他更为客观妥当的方法。故金钱赔偿仍有其价值,以起到抚慰受害人心灵创伤的作用。正因为具有这样的功能,人们通常把精神损害赔偿称为抚慰金制度。

  国家赔偿法修正草案从保障人权的角度设立了精神损害抚慰金制度,值得肯定。但如果修正草案审议通过成为正式法律条文,如何适用这一条款,将是我们面临的问题。相对而言,修正的内容是比较原则性的,司法解释来解决相关的制度设计问题,我想,能否通过司法解释来弥补立法不明确的缺憾,需要结合我国现行的国家赔偿制度及法律解释制度来分析,,可能会遇到以下几个问题,值得关注:第一,司法解释无法解决各种解释的冲突,特别是行政解释与司法解释之间的冲突。

  第二,、、最高人民检察院等联合解释可行性同样也值得怀疑,借鉴国外的经验,可能由立法机关对具体数额设一个幅度,确定最低限额和最高限额,在这个幅度范围内由法官或者赔偿机关结合个案的差异来酌定具体的赔偿金额。第三,关于个案衡量问题。这方面应选择参照我国民事精神赔偿的做法。

  总之,作为本次《国家赔偿法》修正草案的一大亮点,设立精神损害抚慰金制度,能够充分满足公民对公平正义的需要,能够充分保障人权,能够推进国家机关依法合理的行使公务行为,能够促进政府形象进一步改善。(高秦伟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