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若伤人“私了”须慎重

发布时间:2021-03-22 12:49:15


  一名男子酒后无证驾车撞伤路人,双方当事人以“私了”的方式解决赔偿问题。后来,受害人经抢救无效死亡,肇事司机无法按当初承诺全部赔偿。受害人家属重新报警,。那么,受害人家属的请求是否得到支持,肇事司机要不要承担刑事责任?10月28日,。

  一起车祸双方“私了”

  小强(化名)家住南宁市邕宁区,1984年出生。2008年7月19日,小强到朋友家里聚餐喝酒后,于当天下午6时许无证驾驶一辆无牌摩托车往家里赶,当行驶至百济乡百济街时发生了事故,将正站在自家门口的黄女士撞飞2米多远。

  头部受伤的黄女士随即被送到附近的医院抢救治疗。事故发生后,黄女士的家人提出要报警,小强深知自己无证酒后驾车后果严重,便苦苦哀求对方不要报警,放他一马。

  小强的家属也来了。他们承诺,愿意承担黄女士一切治疗费用。黄女士的家人考虑到急需用钱救人,最后同意与对方“私了”。同年7月21日,由于伤势过重,黄女士被转到自治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7月24日,黄女士的家人为了谨慎起见,与小强补签了一份《车祸协议》,约定黄女士治疗期间的一切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费用全部由小强负责;如小强拒不交纳治疗费用,则按法律有关规定执行。另外,如黄女士治疗后有后遗症或发生不测,由小强负责。

  但不幸还是发生了,小强东拼西凑借钱支付了4万余元医疗费后,黄女士于2008年8月17日经抢救无效死亡。面对如此结局,黄女士的家人悲痛万分,并要求小强履行当初的承诺,支付黄女士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费用。

  小强称,为了筹集医疗费用,家里早已债台高筑,自己已经仁至义尽。后来,他仅垫付了3000元的丧葬费后,便无力按《车祸协议》赔偿。黄女士的家人只好报警处理。

  “私了”不成再“公了”

  2008年9月9日,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小强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途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不注意避让行人,致使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后不保护现场,不报警处理,造成原始证据灭失,单方过错造成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黄女士不负事故责任。

  小强因此被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今年2月24日,小强因犯交通肇事罪拘役4个月。

  2009年7月29日,,要求赔偿各种损失共计8万余元。

,交警部门对这起事故的认定符合法律规定和客观事实,小强应对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双方签订的《车祸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的,其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10月28日,,判决小强赔偿黄女士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共计5万余元。

  什么情况下可“私了”

  主办法官告诉记者,发生交通事故后,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有可以“协商解决”的规定,但对于什么情况下可以“私了”,大家要慎重对待了。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警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从以上法条可以看出,对于“轻微的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处理赔偿事宜,即通常所说的“私了”。此举是为了及时高效地处理事故纠纷,减少因事故造成的交通拥堵,保证道路畅通。

  本案中,交通事故双方对事故事实及成因没有争议,双方签订的《车祸协议》也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但并不意味着法律鼓励人们在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中采取“私了”的方式。另外,如果私自签订的协议中含有以民事赔偿代替或免除刑事处罚的内容则是违法的,将得不到法律的保护。正确的做法应该是第一时间报警,保护现场,以免证据灭失而出现互相推诿责任或肇事方逃避惩罚的不利后果。

  在此,法官提醒市民,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不要盲目的“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