贱卖"GUCCI"笔记本 侵权方赔偿40万元

发布时间:2019-08-09 19:35:15



  2007年8月,古乔古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女士在东宝兴路一家世纪联华超市购得2本笔记本,交由上海市公证处公证人员封存,事后在法庭上当场拆开验看:2本笔记本封皮图案都是由一系列与古乔古希公司“GG图形”商标相同的图形规则排列构成。

  笔记本由江苏立信纸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生产,上海麦伦办公用品有限公司负责销售,前者的投资人王家德同时也是后者的主要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市二中院审理时认定,两家公司是关联公司,共同实施侵权行为,依法应承担停止侵害、连带赔偿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而世纪联华超市在进货等环节疏于审查,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赔偿数额成为本案焦点。市二中院认为,虽然“GG图形”商标在办公必需品等第16类商品类别上注册使用时间较迟,但此前在服装、皮具等类别商品上拥有较高知名度,立信公司和麦伦公司应当知其“大名”,却仍在自家笔记本封皮上使用相同图案,具有明显的主观过错。世纪联华超市相关财务数据显示,自2006年起就开始从立信公司进货并销售侵权笔记本。

  正品“GUCCI”笔记本制作精致,单价4000多元,而在世纪联华超市内销售的侵权笔记本制作相对粗糙,单价只有10元左右,如此差距必然对“GG图形”注册商标的声誉造成较大损害。为此,市二中院判决麦伦公司、立信公司停止侵权,连带赔偿古乔古希公司经济损失36万元,世纪联华超市也需赔偿4万元。

  判决后,麦伦公司、立信公司向市高院提起上诉,请求对侵权赔偿数额部分改判。理由是:涉案产品的封面皮革来自于正常的采购渠道,两公司完全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侵犯了“GG图形”商标,而且两公司已接受相关部门行政处罚,并立即停止侵权、撤回未销售产品。

  市高院于去年7月公开审理此案时指出,对侵权行为性质的认定均采用“无过错归责”原则,即无论行为人的主观状态是否故意或过失,只要是未经权利人许可,均构成商标侵权行为。本案中,已查明侵权产品生产规模较大,侵权后果较严重,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故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