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公司欲百万年薪聘用熊猫烧香案主犯

发布时间:2020-06-22 05:21:15


  网络公司欲百万年薪聘用熊猫烧香案主犯

  来源:长江商报

  昨日,。李某、王某、张某、雷磊4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名成立,依法判处李某4年、、、。

  由于控方联系到的个人用户仅有800余户,李某仅属于“后果严重”而非之前媒体报道的“后果特别严重”,终获轻刑。

  当日,主犯李某当庭向全国网民道歉,“制造熊猫烧香病毒完全是出于爱好,没想到给社会造成了如此大的危害,在这里我给全国受害网民说声对不起。”

  庭审现场 一案犯鞠躬道歉

  昨日上午8时30分许,法警将李某等4人带进法庭。李某第一个走进法庭,短短的头发,精神有些萎靡。随后,被带进来的是王某、张某、雷磊三人。王某和张某刚走进法庭,头朝着旁听席笑了笑,然后静静地走向被告席。整个庭审过程持续了三个半小时,四名被告对自己的犯罪事实均供认不讳。

  中午12时许,庭审进入了最后阶段,主犯李某首先作最后陈述。“制作熊猫烧香病毒,完全是因为爱好,没有想到在这么短的时间里给网络造成了这么大的危害。在这里,我向全国所有熊猫烧香病毒受害者和网友道歉。”李某说,他对自己过去所犯的错误很后悔,并请法庭给他一次机会重新做人,将来为社会多作贡献。

  “我对自己的行为非常后悔。一方面没学习法律知识,法律观念淡薄,另一方面,在必要的时候,没有及时制止李某的行为。我向受害者深表歉意。”雷磊说,他希望广大网友一定要以他们为戒,在满足自己的求知欲和成功欲时,还应学习法律知识,遵纪守法,以自己的一技之长,自觉维护中国互联网安全,以此回报社会。

  在法庭上,王某面对法官深深地鞠躬,“我非常后悔,真诚向受害者说声对不起。”陈述中,张某也对自己的行为表示后悔。

  今年年初,李某在看守所完成 “熊猫烧香”病毒专杀工具后,也曾写信向全国网民道歉。

  案件内幕 传播病毒获利20余万元

  昨日上午,公诉人出庭。检方指控: 2006年11月,李某开始制作“熊猫烧香”。去年11月底,李某完成“熊猫烧香”病毒源代码及测试成功,并通过送给网友等方式传播。李某将“熊猫烧香”病毒源代码通过网上传播给雷磊,雷磊看后,提出该病毒不要修改别人的图标(被感染文件的图标),同时,隐藏病毒进程。不过,他并没有告诉李某具体修改方法。

  2006年12月初,李某通过QQ与王某联系上后,由王某出资1600元,租用南昌锋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服务器,架设到李某的网站(www.krvkr.com)上。这样,中了“熊猫烧香”病毒的计算机,可以自动访问李某的网站。随着病毒的传播,该网站的流量会不断增长,同时,李某按雷磊建议,修改了“熊猫烧香”病毒。

  2006年12月中旬,王某介绍张某购买李某网站上的流量。李某将张某提供的盗号木马的自动下载链接到李某的网站上。张某将木马盗取的含账号和密码的大量网络游戏电子信封,以每个0.9元到2.5元的价格在网上出售,并多次给李某和王某汇款。在此期间,王某在网上通过QQ传播病毒。当李某卖出了3个“熊猫烧香”病毒后,三次共同汇给李某1450元。据介绍,通过传播“熊猫烧香”病毒,李某共获利14.549万元;王某获利8万元;张某获利1.2万元。

,由于“熊猫烧香”病毒的传播感染,影响了山西、河北、辽宁、广东、湖北、北京、上海、天津等省市的众多单位和个人的计算机系统的正常运行。2007年2月2日,李某将其网站关闭,之后再未开启该网站。2007年2月4日、5日、7日,李某、王某、张某、。李某、王某、张某归案后退出所得全部赃款。李某交出“熊猫烧香”病毒专杀工具。在看守所内,李某还主动将这一病毒专杀工具进行完善。

  罪行认定 4人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李某、雷磊、王某、张某故意制造或传播计算机病毒,影响了众多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其中,李某是主犯,王某、张某、雷磊是从犯。法庭念在4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李某又有立功表现,且案发后李某、王某、张某退出所得全部赃款,依法从轻判处,,,,。法庭并判决李某、王某、张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家属反应

  李某母亲伤心落泪 张某父亲欲上诉

  昨日下午2时许,吃完午饭的李某亲属齐聚在审判庭门口。。雷磊妻子和记者交谈的过程中,脸上的神情看起来还比较轻松。

  当审判长念完判决书后,李某的母亲流泪了,李某表姐搀着李某母亲走出法庭。

  张某父亲张兆旺表示,。他将于近日上诉到中院。据了解,王某的家属也认为量刑过重,表示要上诉到中院。

  在庭审宣判后,李某的辩护律师王万雄称,整个判决结果基本上在他预料之中。

  事情进展

  网络公司欲百万年薪邀请李某

  在昨日的庭审中,李某的辩护律师王万雄出示了一份杭州某网络公司发给李某的邀请函。

  该网络公司在邀请函中称:“由于公司发展需要,现特邀您担任我公司技术总监。若您有意,望结束后与我们联系,就详情进行商谈。”

  昨日下午,记者电话采访了杭州聚数科技有限公司经理董振国。董振国表示,想通过聘请李某担任技术顾问,正确引导这个人才,给他创造良好的环境来充分发挥他的特长。

  董振国还称,去年年底,他公司里的电脑也受到病毒攻击,造成了大量数据的丢失。他也非常痛恨李某。不过,后来他从媒体报道中了解到,李某并不坏,只是一时误入歧途。据了解,董振国通过当地派出所,将其邀请函转交到了李某弟弟李明手中,并和李某家人取得了联系。

  据李某辩护律师王万雄介绍,案发后,已有不下10家网络大公司跟李某联系,欲以100万年薪邀请他加入。

  王万雄律师说,李某是我国不可多得的电脑人才,他现在已经积极悔改,希望发挥自己的特长,报效社会。

  庭审辩论

  【焦点一】主犯李某是否有自首立功情节

  昨日,在法庭上,控辩双方进行了激烈的争辩。法庭上,李某的辩护律师王万雄认为,李某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当李某被抓时,当即承认其制作病毒事实。而且归案后,还主动交代雷磊居住地,应该将李某的行为视为自首情节。

  对于李某的立功表现,王万雄律师认为,李某被抓后,协助公安机关相继抓获雷磊和张某。而且案发前,李某意识到了熊猫烧香病毒的危害性,关闭了其和王某两人联合租用的服务器,编写了“熊猫烧香”专杀工具。

  今年年初,李某在看守所完成 “熊猫烧香”病毒专杀工具后,写信向全国网民道歉。王万雄认为,这证明李某认罪态度较好,而且主观恶性不大。李某有自首和立功表现,应予以从轻处罚。

,李某协助警方抓获其他案犯,编写出“熊猫烧香”病毒专杀工具,具有立功表现。但李某作案后,是因公安机关已掌握了其行踪,将其抓获,依法不能视为自首情节。

  【焦点二】王某、张某是否是从犯

  据检方指控,王某帮李某卖网站流量,获利8万元。张某购买李某网站的流量后,先后将9个游戏木马挂在李某的网站上,盗取自动链接李某网站游戏玩家的“游戏信封”,并将盗取的“游戏信封”进行拆封、转卖,从而获取利益1.2万元。检方建议,王某和张某是“熊猫烧香”案中的共同犯,两人均是主犯。

  但张某的辩护律师张早刚则认为,“熊猫烧香”病毒带来的严重后果,不是张某直接带来的,只是张某购买了李某的网站流量,获利较少。因此,张某在此案中应属从犯,而且案发被抓后主动退赃,有悔罪表现,建议判处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