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雨冲走尾矿堆农田受损起纠纷

发布时间:2019-08-11 18:46:15


  核心提示: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因水污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有权要求排污方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

  河南省灵宝市豫灵镇北寨村刘某等村民近日将一面“秉公执法,为民解忧”的锦旗送到豫灵环保分局,表达污染纠纷解决之后的感激之情。

  7月初,灵宝市各地连降暴雨,导致河流洪水爆发。灵宝市豫灵镇山区内暴雨猛烈、持续时间长,洪水一度涌出河道冲毁道路,冲垮冲走路边尾矿堆,造成农田遭受尾矿渣漫灌污染。豫灵镇北寨村刘某等十余家村民的十余亩农作物受到不同程度损害。

  8月初,豫灵环保分局接到投诉举报后,立即前往现场调查:洪水早已退去,农田被冲毁,上面覆盖着一层矿渣,八九家的玉米地、两家的菜田共约十几亩地的农田被污染。他们经过进一步调查发现,损害发生后,这十几户人家已联系矿渣堆放主杜某数次,要求协商解决损害赔偿,但终因双方不能就暴雨引起的污染损害农作物一事达成一致,又不能对损害程度和赔偿数额取得共识,协商始终未能取得任何结果。

  豫灵环保分局查清事实后认为,这是一起典型的农作物遭受损害事件,起因是暴雨,冲毁损害属不可抗力,时间间隔长,污染致害需鉴定,农作物产量及经济损失需评估,牵扯人数多,损害面积大,调查取证以及调解困难大。

  经多方咨询,执法人员分析后认为,依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而且,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才免于承担责任。

  同时,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因水污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有权要求排污方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调解处理。

  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应由堆放方就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本着方便生产生活、平息纠纷和弥补损失的原则,豫灵环保分局工作人员多次走访、检查和协商,受害方和致损方达成一致,分局做出调解:第一,消除农田表面覆盖的矿渣污染;第二,加强管理,引以为戒,杜绝临时堆放现象,修筑符合“三防”标准的堆放场,杜绝污染;第三,在受损方、致损方以及相关人员的参与下,按照受损面积、受损程度和种植的农作物种类和往年产量,基本达到受损害群众能够接受的程度一次性赔偿经济损失数额,并将以上情况写入调解协议。

  最终,致损方共赔偿经济损失17000元,其中损害最大的刘某获得5900元赔偿,共11户受害村民获得赔偿。

  8月中旬,获得赔偿的村民心存感激,自发组织了送锦旗活动。

  目前,,督促致损方杜某建设相应设施,受害方均已投入到正常生产生活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