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车相撞人伤车损 法官调解达成赔偿协议

发布时间:2019-09-17 01:03:15


  1月6日,阳曲县人民法院调解一起状告保险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经该院民一庭法官耐心调解,原告放弃部分要求,保险公司愿意履行赔偿义务,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2011年6月4日16时20分许,被告梁某驾驶的时代牌重型自卸货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康西线23km+300m处时,由于雨天路滑,采取制动时驶入道路左侧,与由西向东行驶的原告高某驾驶的货车相撞,致高某受伤以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由梁某负主要责任,高某负次要责任。后原告高某住院治疗,期间被告梁某为高某治疗垫付医疗费36000元。原告高某认为,被告所属车辆已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因此起诉请求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制险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205345.28元,不足部分,由被告梁某承担赔偿责任。

  经过法官多次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终于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保险公司同意给付赔偿款90000元给受害方,同时,返还被告梁某垫付的医疗费和误工费15000元,并于调解成立后15天内履行完毕。至此,该案顺利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