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中院公布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19-08-24 13:00:15


  随着人们物质生活的丰富,,消费者,。3月11日,沈阳中院对“3·15”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进行通报。旨在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共同构建诚信体系。

  《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十倍赔偿及最低赔偿标准

  近日,。消费者刘女士在该超市购买的香肠,回家后发现购买的香肠已经超过了保质期,随后刘女士找到超市要求退货并赔偿损失。超市只同意退货,不同意赔偿损失。。,超市销售过期食品,违法了《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判令超市退换货款,并赔偿刘女士1000元经济损失。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本案中消费者所购买的商品价值较小,若适用十倍赔偿,消费者得到的赔偿显然难以弥补时间财力等成本,所以《食品安全法》在立法时对最低赔偿额进行保底型规定,以最大限度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销售过期食品 是否适用十倍赔偿

  2014年3月15日,张军从百货公司处购买干红葡萄酒5瓶,每瓶价格人民币108元。该酒中文标识注明:原产地为美国,进口商为某酒业有限公司,原料:100%葡萄汁,在标签左下方注有“含微量二氧化硫”字样。张军购买后,饮用一瓶。

  张军以原料、配料表中没有标注二氧化硫,违反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食品安全法》、《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食品标识规定为由,主张该干红葡萄酒属于不安全食品,,并承担购货款的十倍赔偿。

,生产者无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只要生产了不安全食品,就应承担惩罚性法律责任。,产生的相应法律后果应由百货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