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二手的经济适用房,必须要补交土地出让金吗

发布时间:2019-08-02 21:22:15


  相信大家都有听说过经济适用房,经济适用房是政府给与被拆迁者的房屋。想必这时很多人会有疑问,那这样的房屋能买卖吗?买经济适用房有什么风险?购买二手的经济适用房,必须要补交土地出让金吗?没有关系,今天小编就为大家搜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一、购买二手的经济适用房,必须要补交土地出让金吗

  不需要补交土地出让金。

  但如果按原价出售房屋,出售人缴纳综合地价款,按市场价出售的新购房人缴纳综合地价款。

  根据相关规定,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住满5年后,以市场价格交易时,出售人按成交价格的10%缴纳综合地价款的,购房人不需要补交成交价格3%的土地出让金。

  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要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各地区因地制宜,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并组织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经济适用住房工负负总责,对所辖市、县人民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

  二、购买二手经济适用房有哪些风险

  二手经济房在获得条件下有其特殊性,只有符合一定条件的人才能申请获得经济适用房,因此不少想获得经济适用房的人只有选择通过购买二手房的方式来获得,但是往往因不了解其中的风险而引发纠纷。那么购买二手经济适用房有哪些风险呢?

  (一)法律上的风险。由于二手购经济适用房仅能用别人的名字来进行代购,、《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二手购经济适用房的购房者存在着其权益在法律上得不到保护的风险;

  (二)房产被继承的风险。由于在五年之内都不能上市交易和过户,故如果售房的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意外身故的话,依据我国的《民法通则》、《继承法》的相关规定,该房将有可能会被作为售房者的遗产而被其亲属继承;

  (三)房产被售房者侵占的风险。若二手购房者意外身故的话,由于合同的主体已不存在,故该经济适用房存在着被售房者侵占的风险;

  (四)房产被抵押的风险。由于房产证及土地使用权证的名字都是别人的,故即便二手购房者实际住在里面,售房者仍可将该房用于担保、抵押等;

  (五)房产被变卖的风险。即便二手购房者实际已经入住,并持有售房者名字的两证,售房者仍可在先在媒体上挂失两证后,再重新去房产机关申办取得新的两证,尔后再将该房重新变卖;

  (六)房产被执行的风险。若售房者将该房用于抵押、担保或是重新变卖后,相对方又是在不知情的前提下,二手购房者的房屋将存在着被司法机关生效判决确认并最终被执行的风险

  (七)合同上的风险。任凭律师制订出的合同如何完善,其实都只是一种事前预防。更何况再高明的律师,也决计预料不到人性的贪婪和疯狂。再加之该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只不过若是遇着一个高明和负责任的律师,相对来说更有利于保护购房者的权益;

  (八)诉讼的风险。若双方因经济适用房而发生争议,由于售房者大多已经收了一万至数万的转让款,故对售房者来说,其权益已经享受,而对于购房者来说,其义务虽已履行完毕,而其许多权利却还未享受到,故发生争议后,其最终唯一的选择就只有提起诉讼一途;

  三、经济适用房二手房交易需要警惕哪些法律风险

  风险一:政策若变动过户将受影响

  依据目前经济适用房的相关政策,经济适用房五年内不得上市交易,但是政策也存在调整的可能性,而且各地对经济适用房过户的规定细则也略有不同,如果在未过户期间,政策发生变动,会对购房者的过户产生影响,所以二手购经济适用房存在着政策上的风险。

  风险二:原房主去世房屋变遗产被继承

  如果在未过户期间原房主去世的话,依据我国的《民法通则》、《继承法》的相关规定,该房将有可能会被作为售房者的遗产而被其亲属继承,如果原房主没有留下遗嘱,那么根据法定继承,由其所有继承人继承该房产,需要继承人配合公证后才能过户。由于继承人可能涉及多人,所以过户比较复杂,也可能因为继承人不配合而产生纠纷。

  风险三:卖方可单方面撤销公证

  根据法律规定,买卖双方一旦发生纠纷,房产证是房屋所有权的第一证据,《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次要证据。一旦卖房人将房屋抵押或转售,买方人的利益将无法保证。

  另外,卖方还可以单方面撤销公证书,比如在不能办理过户登记期间,房价出现大涨,卖方为了利益,可能就会申请撤销公证委托书。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公证书可以单方面申请撤销。

  风险四:存在“一房多卖”可能

  由于房产并未过户,所以房屋产权仍属卖方。在此期间,即使卖方将房屋的“两证”交给了买方,但只要在报纸上刊登一则遗失声明,期限两个月,若买房人未见到,卖方就可以申请获得补证,然后过户给他人,造成一房二卖或者多卖。

  风险五:遇债务纠纷房产或被冻结

  卖房人也可以拿着房产证进行房产抵押,房屋未经登记机构办理过户手续,其所有权最终还是属于原房主,卖房人如因债务遇到司法、行政等方面的纠纷,该房产仍可以被冻结。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了解到首先经济适用房是可以买卖的,而且不需要补交土地出让金,不过经济适用房五年内是不得上市交易,所以私下交易也是存在一定的风险。如需了解更多关于购买二手的经济适用房,必须要补交土地出让金吗的内容,欢迎登录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