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派遣劳动者发生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19-08-08 11:16:15


根据《福建省被派遣劳动者工伤保险管理试行办法》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发生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的规定,其被派遣劳动者工作所在用工单位应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务派遣单位如实提供受伤经过简述,由劳务派遣单位向参加工伤保险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派遣劳动者所在用工单位未在上述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或未向劳务派遣单位提供受伤经过简述的,在此期间符合法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被派遣劳动者工作所在的用工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