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员陪酒致死,老板是否承担责任?

发布时间:2019-08-27 13:52:15


  王某是南京一家饭店的服务员,2010年1月15日晚,因在工作中陪顾客大量饮酒诱发癫痫发作,最终导致死亡。同年5月,,要求饭店老板李某予以赔偿。经审理查明,王某是饭店的雇佣人员,其所在的饭店为获取高额利润,根据酒水的不同档次制定了不同的奖励措施,激励饭店的服务员向顾客推销酒水,陪酒行为在该饭店被默认为一种服务项目。

  一种观点认为,王某与饭店实际构成劳动关系,因在工作中陪顾客大量饮酒而死亡,应当认定为工伤,由工伤保险赔偿;

  另一种观点认为,虽然王某与饭店之间为劳动关系,但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醉酒导致的伤亡不得认定为工伤,王某在执行工作任务(陪酒)过程中死亡,作为雇主的饭店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笔者赞同后一种观点,在实践中,酒店饭馆以及部分娱乐场所会雇佣一些酒水推销员或服务员等,而推销员或服务员的报酬是根据其销售状况密切相关的,推销员推销的酒水越多,所得到的提成越多,因此,酒水推销员除了采取常规的推介等方式推销酒水之外,还会采取陪酒等方式促销酒水。根据劳动关系的判断标准,酒水推销员或服务员应该视为劳动者,而用人单位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有些酒水推销员是由酒店、酒吧等服务场所直接雇佣的,而有些则是酒水的销售商或代理商雇佣,然后到相关场所从事推销服务的。若是前一种情形,则酒店、酒吧等应为用人单位,而后一种情形则酒水的销售商或代理商应为用人单位。

  若酒水推销员或者服务员在进行陪酒推销的过程中,因饮酒过量导致死亡的,应该属于执行工作任务致死,就其性质而言,应该属于“因工死亡”的情况,但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醉酒导致的伤亡的,不得认定工伤或者视为工伤。因此,对于酒水推销人员在陪酒过程中死亡的,只能根据人身损害赔偿中雇员受害的相关规定要求雇主承担相应的责任。

  【作者简介】

  薛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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