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工伤医疗(康复)就医

发布时间:2019-08-13 19:11:15


办理规程
  1、就医
  参保职工因工受伤进行工伤医疗时,由工伤人员携带工伤卡、工伤门诊专用病历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同时填《工伤人员初(再)次住院审批表》报市医疗保险局工伤生育保险科审批,工伤生育保险科根据就诊医院意见及伤情确定同意门诊或住院治疗。住院治疗需交纳2000元押金办理住院手续,急诊抢救在24小时内补办手续。未按上述规定执行工伤保险基金不支付相关待遇。
  因伤情变化出院后需再次门诊或住院治疗时带工伤认定结论书、工伤卡、上次治疗的出院小结、门诊病历,填报《工伤人员初(再)次住院审批表》报市医疗保险局工伤生育保险科同意进行再次治疗。
  2、诊疗
  (1)职工住院实行伤、病分治。严格执行《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规定》、《住院服务标准》(简称三个目录),目录外用药及特殊用药需本人签字同意。因伤情需要进行特殊治疗(检查)及用药,如输血及需安置特殊材料(如人工钢板、钢钉、人工关节、器官等)限国产产品,由就诊医院专家提出意见,科主任签字,填报《黄石市工伤人员特殊用药、特殊治疗(检查)申请表》,报市医疗保险局工伤生育保险科同意。
  (2)工伤医疗实行一日清单制,并每天由患者签字确认。
  (3)工伤职工住院时间超过30天或医疗费用达5000元时,由工伤医疗机构填报《工伤人员大额医疗费用申报表》报市医疗保险局工伤生育保险科同意备案,以便跟踪管理。
  (4)工伤职工因伤情需要转诊转院进行治疗时,由工伤医疗机构诊治医生提出意见,科主任签字,就诊医院盖章,用人单位填写《转诊转院申报表》,报市医疗保险局工伤生育保险科同意。紧急情况24小时内补办手续。
  旧伤复发及康复治疗需先由用人单位填报《劳动能力鉴定表》,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治疗的,凭工伤门诊病历填报《旧伤复(康复)治疗发审批表》报市医疗保险局同意,可再次住院治疗。
提交资料
  工伤卡、工伤门诊专用病历、《工伤人员初(再)次住院审批表》或《黄石市工伤人员特殊用药、特殊治疗(检查)申请表》、《转诊转院申报表》、《劳动能力鉴定表》和《旧伤复(康复)治疗发审批表》等。


办理机构
  服务单位:市医疗保险局工伤生育保险科
  服务地点:黄石大道1281号市医疗保险局二楼
  服务电话:0714-6527120
  科长姓名:彭清芬
  单位定位:市内乘3、8、9路车到新街口下车往前走300米
  协助单位: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及其科主任等


政策规定
  1、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
  2、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57号)
  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黄政办发[2004]81号)
  4、《黄石市工伤职工就医和医疗费用结算管理暂行办法》(黄劳社发[2005]5号)


表格下载
  《劳动能力鉴定表》、《黄石市工伤人员大额医疗费申报表》、《黄石市城镇职工工伤医疗保险特殊用药(购药)申报表》、《黄石市城镇职工工伤保险转诊转院审批表》、《黄石市城镇职工工伤人员旧伤复发(或康复)治疗审批表》、《黄石市城镇职工受伤人员初诊(复诊)审批表》。


注意事项
  1、参保职工因工受伤进行工伤医疗住院治疗需交纳2000元押金办理住院手续,急诊抢救在24小时内补办手续;
  2、职工住院因伤情需要进行特殊治疗(检查)及用药,如输血及需安置特殊材料(如人工钢板、钢钉、人工关节、器官等),限国产产品。
  3、市医疗保险局工伤生育保险科日程工作安排:每月1-10日为受理工伤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申报时间,11-19日为待遇审核时间,27-29日为待遇支付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