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工伤职工康复指南

发布时间:2019-08-16 07:23:15


新年度的《工伤康复协议》与原协议比,从以下五个方面体现出了更加注重保护伤残职工的康复治疗的权益:

1、康复费用的上限提高了。工伤康复的费用按定额标准结算,每人、每月不超过5000元,住院不到一个月或当月康复费用不足定额标准的按实际发生额结算。

2、伤残职工不再自己垫付和结算康复费用。 (1)、按月凭康复费用收费票据和费用结算电脑清单,由市残疾人康复中心与工伤职工所投的社保经办机构结算费用。(2)、治疗非工伤疾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市残疾人康复中心每季末或工伤职工出院时,报市社保中心医疗费用结算科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审核结算。

3、重残职工夏季康复可报销空调费用。在夏季进行康复治疗的工伤职工,因伤残无法自我移动或康复治疗需要使用空调的费用,经报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核准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4、自费项目必须先征得伤残职工同意。市残疾人康复中心因工伤职工在康复治疗期间,确需发生自费项目的,必须所先征得工伤职工或家属同意并签名。

5、购置安装假肢、矫形器的选择范围更大。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除原有两家购置安装单位外,也可使用市残疾人康复中心引进德国奥托搏克技术生产的假肢、矫形器,其费用按规定的普及型价格标准报销。

(一)工伤职工康复指南

厦门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与厦门市残疾人康复中心于2003年07月21日签订《工伤康复协议书》,厦门市残疾人康复中心为工伤康复目前唯一定点协议单位。

(二)工伤康复原则

根据工伤保险的政策规定,工伤康复是工伤保险的主要任务之一。工作康复应尽可能恢复康复对象的生活自理能力和职业劳动能力,坚持“先治疗康复、后评残补偿”和立足于“基本康复”的原则。

(三)工伤康复对象

本市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的参保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致残,在伤病情相对稳定后经评估具有康复价值的工伤职工。

(四)工伤康复程序

工伤职工认为需要康复治疗或协议医疗机构建议康复治疗的,由工伤职工或用人单位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康复治疗确认;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时,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康复治疗的,也可以直接转康复机构康复治疗。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制定医疗康复和职工康复的标准,为康复评价提供依据。

(五)工伤康复期限

工作康复期限:康复医疗期包括医疗康复期和职业康复期。工伤职工医疗康复期限为:短期1-2个月;中期3-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医疗康复期超过12个月的,须报请市劳动能力医疗技术专家鉴定和市社保中心同意。工伤职工医疗康复后,经市劳动能力医疗技术专家鉴定,具有职业康复价值的,工伤职工及用人单位填写《工伤职业康复审批表》,后进行职业康复,期限一般为30-45天,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到90天。

(六)工伤康复目标

1、 降低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即降低伤残等级。

2、 提高生活自理能力,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等级可以从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康复到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生活小部分不能自理。

3、 减少和避免并发症状。工作康复工作应尽可能恢复康复对象的生活自理能力和职业劳动能力。

(七)工伤康复最佳介入时间

工伤职工在临床医疗抢救完成后经确定具有康复价值的,在伤病情相对稳定后应尽早、及时的进行专业、系统的康复治疗,有利于减轻障碍程度,早日重返工作岗位或家庭。

(八)工伤康复治疗项目

市残疾人康复中心提供的康复治疗项目有运动治疗、作业/职业治疗、语言治疗、针灸、推拿、理疗、假肢矫形器制作、康复评定等,可提供专业、系统、全面的医疗康复。

(九)工伤康复计划

市残疾人康复中心在工伤职工入住后7天以内,将对工伤职工进行必要的康复检查和功能测试,并将制作的《工伤职工康复计划书(表)》报市社保中心核准。

(十)工伤康复费用结算办法

先由工伤康复对象的用人单位进行垫付,康复期满后由用人单位凭:厦门市残疾人康复中心出具的医疗发票、康复费用清单、《工伤职工康复计划书(表)》经社保中心审批的《工伤医疗康复审批表》向所投保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应的报销手续。康复医疗时,用人单位垫付康复费用确有困难的可向所投保的社保经办机构申请预付款。

详细情况可登陆市残疾人康复中心网站 http://www.xmrehab.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