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妇医疗事故

发布时间:2019-08-25 13:12:15


  产妇医疗事故
  由于妻子顺产之后出现大出血症状导致死亡,经原柳州地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认定非医疗事故,来宾市忻城县的韦成光状告忻城县人民医院对其妻子造成人身损害,5月8日,,但判决生效至今已过去3个多月,韦仍然没有得到这笔赔偿金。
  据韦介绍,2001年8月13日凌晨3时许,他的妻子韦艳飞因临盆而到忻城县人民医院住院待产,5时45分顺产下一男婴,6时50分由医务人员送回病房,过了5分钟,妻子突然出现出血症状,经过两个半小时抢救无效死亡。经柳州地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为韦艳飞的死亡不属于医疗事故。
  韦成光并没有就此放弃,2003年6月,他将忻城县人民医院告上了法庭,诉其对韦艳飞造成人身损害,要求赔偿各项补偿费12.912万元。,最后结论为:韦艳飞分娩结束后在产房的观察时间不够,医院存在过失;出现产后出血时,忻城县人民医院对其血容量补充不足;针对子宫收缩乏力的治疗措施不够得力,这些医疗过失与韦艳飞死亡有一定因果关系。
  之后,,最后判定忻城县人民医院赔偿死亡补偿费、丧葬费、韦艳飞父母子女的生活困难补助费共计2.700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