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儿死亡 医疗事故

发布时间:2019-12-11 20:13:15


  新生儿死亡 医疗事故
  新生儿在一起医疗事故中死亡,产妇张女士与出事故的镇海某医院对簿公堂。11日,、医疗费、鉴定费、丧葬费、交通费各项损失的90%,计14934元,另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85000元。

  去年12月31日,张女士孕期将满,到该医院检查。医院通过B超检查,发现胎盘部分老化、羊水偏少,建议张女士住院,张女士拒绝了。今年1月2日8时50分,临产的张女士入住该医院。医院诊断为胎盘功能减退、羊水偏少、巨大儿,决定顺产。但顺产不顺,医院决定剖宫产。1月2日下午4时40分,张女士分娩出女儿。


  1月3日上午,新生儿出现哭声少、呕吐等异常情况。当日下午5时,在医院方面既未采取方便有效的护送措施也未提供吸氧等有关医疗措施的情况下,新生儿由张女士送往市妇儿医院就诊。当晚9时,新生儿经抢救无效死亡,死因为“先心呼衰”。

  1月4日,张女士向市卫生局医政处申请对女婴死因进行病理解剖。经查,新生儿死因为两肺重度羊水吸入致窒息死亡。3月,张女士与镇海该医院共同委托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市医学会在3月23日出具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为:“本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负主要责任。”

  张女士认为,镇海该医院医疗过失行为致使女儿经医治无效死亡。她依法提起诉讼,要求医院方面赔偿精神损失抚慰金、死亡赔偿金、医药费等。,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规定,考虑医院方面的过错程度、事故等级等因素,一审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