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公证程序详细介绍

发布时间:2019-08-16 19:37:15


  核心内容:如何对招标投标进行公证?对招标投标进行公证处理需要准备哪些材料?经过哪些程序?下面,房地产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相关的法律知识内容。

  第一条 为规范招标公证活动,保证办证质量,、《公证程序规则(试行)》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招标投标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依法证明招标投标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建设工程、申请进口机电设备、水运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设备招标公证。

  第四条 招标投标公证由招标方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委托招标的,由受招标方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

  第五条 招标投标公证申请由招标方提出。委托招标的,由受托招标方提出。

  招标投标公证申请,应于招标通知(公告)或招标邀请函发出之前提出,特殊情况下,也必须于投标开始前提出。

  第六条 申请人应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人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本人身份证件,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本人的身份证件;

  (二)受委托招标的,应提交委托书和具有承办招标事项资格的证明;

  (三)有关主管部门对招标项目、招标活动的批准文件;

  (四)招标组织机构及组成人员名单;

  (五)招标通知(公告)或招标邀请函;

  (六)招标文件(主要包括:招标说明书、投标人须知、招标项目技术要求、投标书格式、投标保证文件、合同条件等);

  (七)对投标人资格预审文件;

  (八)评标组织机构及组成人员名单;

  (九)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一)申请人符合本细则第五条的规定;

  (二)申请公证事项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范围;

  (三)申请公证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

  (四)本细则第六条第(一)、(二)、(三)、(九)项所列材料基本齐全。

  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通知当事人,并告知对不受理不服的复议程序。

  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一般应在本细则第六条第(一)、(二)、(三)、(九)项所列材料基本齐全后的七日内作出。

  第八条 公证人员应认真接待申请人,按《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制作谈话笔录,并着重记录下列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