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房产抵押的注意事项

发布时间:2019-08-23 00:54:15


  现如今,房产作为抵押担保的情况有很多,由于资金的紧张,将房产作抵押而进行的民间个人借贷日趋活跃,但其中也有很多问题值得我们注意。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关于民间借贷房产抵押的注意事项?接下来由小编详细为您介绍!

  一、民间借贷房产抵押的注意事项

  1、根据规定,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民间借贷的双方当事人在借款时不签订,仅仅有,而借条内容过于简单。以住房作为抵押,不签订房地产抵押,仅以口头约定,极易产生纠纷。一旦发生法律纠纷,当事人的主张存在法律上的举证困难,,有时也很难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第三人以自己所有的住房为人的借款做担保,不签订抵押合同。在实际操作中,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为保障自己的权益,约束债务人及时履行义务,往往会要求债务人向自己提供反担保。在这种情况下,不仅要签订书面的抵押合同,而且应当签订书面的合同,这样,才能敦促债务人及时还款,保障自己的住房不至于被冻结、执行。

  3、民间借贷当事人在办理房地产抵押担保时,不到房管部门办理抵押合同登记手续。仅仅将其自己住房的房产证交付人质押。根据我国《担保法》规定房地产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不办理抵押登记,有可能导致抵押无效。同时,由于不办理登记,房管部门屡屡发现,在民间个人借贷中有制作假房产证交付债权人作为担保的。

  4、大部分民间借贷抵押人均是以自己的现住房(许多是唯一的住房)提供担保的。这就有可能造成债权的落空。

  二、房产抵押有什么法律效力

  1、优先受偿的效力。

  房地产抵押以后,债务人如果不按期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或折价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1)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因债务人未履债务而发生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当事人也可以约定担保的范围。列入担保范围的均属优先受偿的范围。

  (2)用于抵押的标的物是房屋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在行使抵押权时,可以依法将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物一同处分,但对于处分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新增的房屋是建在使用权已抵押的土地上,或者是在原房屋上增建、扩建,按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原则,或是考虑到处分抵押物时房地产受让人对房屋的利用这一因素,都应当将新增的房屋与抵押物一同处分。但新的房屋无论是否由抵押人所建,是另一个所有权的客体,不属于抵押物,抵押权人因而无权优先受偿。

  2、追及的效力。

  房地产抵押以后,抵押人并未丧失法律上的处分权,只是受到一定的限制。追及效力是指抵押人将已抵押的的房地产让与他人时,抵押权人可以追及抵押物而行使其权利,如抵押物依法被继承或者赠与的,抵押权不受影响。如果抵押权人追及抵押物行使抵押权,而使受让人受到损失,其损失应由抵押人赔偿。为避免受让人的这种损失、减少民事纠纷,担保法规定:在抵押期间,抵押办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抵押的情况,否则转让行为无效。抵押房地产转让所得的价款,应当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3、物上请示权。

  抵押权人对抵押的房地产享有物上请求权。即包括抵押人在内,无论谁非法侵害抵押,抵押权人都可以以权利的名义独立请求法律保护。

  三、如何处理民间借贷纠纷

  对于欠款追讨有很多途径,比如与对方进行协商,要求支付,协商是做好的办法。

  如果协商不成,你可以委托律师向对方发律师函。律师函可以对债务人起到催告和警示的作用,催促对方及时还款,承担违约责任等,比起司法途径要便捷许多,但律师函没有强制性,如果对方拒不归还,最终还是需要提起诉讼。

,,,如对方名下的车辆、房屋或存款等,申请强制执行,冻结拍卖上述财产,用来偿还你的债务。

  以上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民间借贷房产抵押的注意事项的内容,由此可知,注意事项包括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第三人以自己所有的住房为人的借款做担保,也要签订书面的抵押合同。如其它疑问,欢迎向发布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