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2011年人身损害赔偿费用和计算标准

发布时间:2019-08-17 18:16:15


  山东省2011年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

,2011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的标准如下:该标准适用于除青岛市以外的所有地市。

  一、2010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19946元(死亡赔偿金398920元)。

  二、2010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13118元。

  三、2010年农民人均纯收入6990元(死亡赔偿金139800元)。

  四、2010年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4807元。

  五、2010年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3691元,月均工资2808元,丧葬费16846元。

  青岛市2011年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

,2011年度人身损害赔偿的有关数据标准如下:

  一、青岛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4998元(死亡赔偿金499960元);

  二、青岛市城镇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为17531元;

  三、青岛市农村居民人均年纯收入为10550元(死亡赔偿金211000元);

  四、青岛市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为6662元;

  五、青岛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28549元。月均237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