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采光纠纷案件的几点意见(试行)

发布时间:2019-08-09 15:42:15



采光纠纷案件的几点意见(试行)

为了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合理利用土地,改善居住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的实际和各地习惯,对建筑物采光纠纷案件的审理提出如下意见:
1、城乡建筑物应符合规划要求,合理利用土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不得影响相邻方的采光。
2、建筑物的采光应保证冬至日午间满窗日照时间不少于一小时,或者全天有效日照时间累计不少于两小时。
日照时间的认定,应在冬至日进行实地测量或者委托有关部门进行测算鉴定。
被遮挡建筑物窗户底沿应距地面一米以上,其面积大于规定标准(室内面积的七分之一)的,按规定标准计算。
3、按原基原高翻建房屋影响相邻方采光,或者被遮挡建筑物是在遮挡建筑物建成之后兴建的,不认定为侵权。
4、被遮挡建筑物是违章建筑的,其采光请求不予保护;遮挡物是违章建筑的,不得兴建,已兴建的应当拆除。
5、按城市总体规划设计的建筑物影响相邻方采光的,应允许兴建。但兴建方应为对方解决取暖、照明、调换住房或者给予经济补偿。给予经济补偿的,补偿标准以受影响建筑物的居住面积计算,每平方米一次性补偿一百元至二百元;被遮挡建筑物列入拆迁范围的,酌情补偿;补偿后列入拆迁范围的,不再返还补偿费。
两方以上建筑物共同造成影响他方建筑物采光的,应由侵权的各方分别承担民事责任
本意见中"建筑物"是指采光面与东西向夹角不超过30度的建筑物(即北正房)。


案例:
今年11月初,苏州市市民左先生因采光权状告市规划部门而胜诉的官司却在要求赔偿的行政诉讼中败诉。。虽说双方当事人对一审判决均未提起上诉,但却由此引发了人们对采光权损害如何赔偿这一司法难题的思索。
【案件回放】

2002年,左先生从开发商的广告宣传中,觉得该市城西别墅小区的房子地段可以,环境也不错,便购买了其中的28幢住宅的期房。然而在2004年接收房屋的时候,问题却出来了。左先生发现,与其他小区的别墅相比,他的房子楼间距过于狭窄。另一位购买了28幢北面29幢期房的郑女士也感觉到她这套房子的楼间距和国家规定的标准相差很大。
从苏州规划部门发出的该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的附图中可以看出:28幢房南侧是原来老新村5层高的旧楼房,建筑高度为13.8米,两楼建筑间距为10.97米。28幢房与北面29幢房的间距为11.98米,28幢房北侧屋面檐口至29幢房南侧室内地坪相对高度10.2米。
在附图名称一栏中,苏州规划部门注明了“同意按放线图建造别墅,南北间距1?誜1.2以上……28幢房、29幢房按放线尺寸往北移2米以上……”等内容。也就是说,当时规划部门已注意到28幢房、29幢房的楼间距偏小,在审核开发商申请时,要求28幢房、29幢房按放线尺寸往北移2米以上。
左先生和郑女士认为,按照当时《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0年版),南北楼间日照间距系数为1?誜1.2,即居住建筑日照间距至少要等于南侧建筑物的1.2倍。这样,28幢房相对应南面13.8米高的五层楼房,建筑间距应达到16.56米,而附图上的建筑间距仅为10.97米,即便往北移2米,仍然达不到国家规定的采光、通风标准。
据此,左先生和郑女士与苏州规划部门、开发商多次交涉,但均没有结果,,。,被告苏州规划部门在颁发规划许可证时未尽严格审查义务,其所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涉及28幢房、29幢房的日照间距不符合国家规定。据此,。
被告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今年4月,。判决认为,上诉人苏州规划部门在房产商提供的本案所涉28幢房、29幢房建筑设计方案不符合《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所要求间距规定的情况下,仍对该建筑设计方案予以认可,发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尽审核义务,违反国家有关建筑采光标准和日照系数的规定,依法应予撤销。据此,,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庭审诉辩】
原告要求赔偿39万余元的依据成为争论焦点
对城西别墅的住户左先生来说,官司赢了却没感到轻松。,只是确认了苏州规划部门和房产商对住宅采光和通风的违规,远远没有达到左先生要求房产商停止对其住宅的侵权。所以,要房产商对其住宅真正做到停止侵权,还必须打第二场官司。
第二场官司怎么打,便成为困扰左先生的一个头痛问题。
对商品房住户来说,一般情况下,只有住宅建成后交到住户手中,住户才能知道自己住宅的采光、通风是否被侵权。也就是说,当住户知道自己的住宅采光、通风被侵权,侵权建筑往往已建成并投入使用。在这种情况下,?
从社会资源有效利用出发,如拆除建筑物,将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且采光受到影响的房屋并非完全不能使用。因此,对采光纠纷,通常采取由妨碍方给予受影响方一定补偿的方式来处理。
经过一番查询,左先生知道侵害其住宅采光、通风的建筑不可能拆除,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国家赔偿。”于是,左先生拿着生效后的法律文书向苏州规划部门提出行政赔偿申请。但苏州规划部门也感到有些委屈,虽说他们承认审核房产商规划时违反了国家建筑日照标准,但得利的一方是房产商,认为即使要赔偿也应由房产商出面。可房产商偏偏不那么主动,他们自认为是按规划部门的许可证施工的,有问题也应由规划部门出面处理。而左先生提出的赔偿依据和赔偿数额,也让规划部门和房产商认为没有先例而难以接受。
为此,三方就赔偿的具体数额一直谈不下来。无奈,左先生只得再次求助法律,,请求判令因被告苏州规划部门违法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7.4万余元;确认城西别墅小区容积率规划违法、土地使用规划违法,并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1.9万余元。
庭审中,原告左先生提出诉求理由是:由于被告的规划许可行为违法,致使城西别墅小区的楼间距缩小,给小区居民造成损害,原告购买的城西别墅的价值降低,即:阳光光照不足;通风受到影响;活动空间减少;视觉卫生受到侵害等。被告的规划许可违法行为不仅在房屋间距上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而且在小区的容积率和土地使用权上也存在违法行为,致使开发商获得了不应得的经济利益。
对要求被告赔偿损失39万余元的依据,原告认为其直接损失的最直观的表现就是被告上述违规行为给开发商带来的不当利润。原告认为其要求赔偿的39万余元由两部分组成:
一是原告所购买的这幢别墅因日照间距不足,致使该房屋部分面积不能达到住宅使用条件,开发商将这些住宅面积出售给原告所取得的违法所得,也是被告应赔偿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是因整个小区的用地、建筑层数、建筑高度及容积率的规划违反国家规定,开发商在该小区多建了1万多平方米的商品房面积。从开发商每平方米的投资成本和每平方米商品房销售价格分析,可计算出被告因提高小区建筑容积率而获得的“非法所得”总额,这些“非法所得”分摊到小区住户。这样,原告199.78平方米的别墅面积所分摊的“非法所得”数额,就是被告应赔偿的数额。
对原告要求赔偿经济损失27.4万余元的第一个诉讼请求,被告苏州规划部门辩称:行政赔偿是基于具体行政行为违法造成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损害,但原告在庭审中提出的各种受损害的权利都不属于行政赔偿的范围。原告提出的损害计算方法是通过开发商的销售收入作为赔偿的依据没有法律依据。
关于原告要求赔偿经济损失11.9万余元的第二个诉讼请求。被告认为,行政赔偿的根本是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而关于容积率和土地使用权的违法并没有得到确认,所以原告的该诉讼请求不符合起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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