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他人设立注册资金虚假的公司损害赔偿纠纷

发布时间:2019-08-10 02:18:15


案情介绍 :
原告:某纺织服装公司
被告:王某
被告:李某
被告:某经济发展中心
原告与被告王某、李某开办的某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由原告向某贸易公司供货,贸易公司收到货物后未支付货款。,。原告申请强制执行,但某贸易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告王某、李某均陈述在开办贸易公司时未有资金投入,50万验资款是被告某经济发展中心汇入的。原告认为三被告采取虚假验资手段,开办空壳的贸易公司,,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的货款。
被告王某与李某对原告的诉请无异议,表示当时注册公司时确实没有出资。
被告经济发展中心辩称50万元确系其打入验资单位帐号的,但是该50万是被告王某、李某向其的借款,公司不存在抽逃资金的行为,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请。
,被告王某、李某在注册成立某贸易公司时并没有实际出资,而是由被告经济发展中心提供一条龙服务。
、李某设立贸易公司时未履行出资义务,存在虚假出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关于股东出资的规定,因此,股东应当承担公司的民事责任,而被告经济发展中心在代理注册公司的过程中,帮助被告王某、李某虚假注册公司,应当为其过错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被告王某、李某共同偿付原告欠款
二、被告经济发展中心对第一项判决不足清偿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焦点:
一、本案中,被告王某、李某在设立贸易公司时没有履行股东出资义务,在公司设立后又没有补足出资,致使公司实际无财产。当公司出现债务纠纷公司无力偿还时,如果让公司承担有限责任,那么债权人的利益就无法得到保护,显然,对债权人的利益是一种侵犯。在这种情况下,公司的民事责任应当转嫁到未实际出资的股东身上,由股东在应当认缴的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帮助他人设立注册资金虚假的公司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本案中,经济发展中心与原告没有实际的经济往来,不存在什么债权债务纠纷,但是,由于被告经济发展中心在代理设立贸易公司时,为贸易公司提供虚假的出资,间接地为贸易公司从事与之实际履行能力不相适应的交易活动提供了条件,给原告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后果,经济发展中心应当为其过错行为承担责任。

附:


  你院〔2000〕沪高经他字第23号关于帮助他人设立注册资金虚假的公司应当如何承担民事责任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上海鞍福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鞍福公司)成立时,借用上海砖桥贸易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砖桥贸易城)的资金登记注册,虽然该资金在鞍福公司成立后即被抽回,但鞍福公司并未被撤销,其民事主体资格仍然存在,可以作为诉讼当事人。如果确认鞍福公司应当承担责任,可以判决并未实际出资的设立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砖桥贸易城的不当行为,虽然没有直接给当事人造成损害后果,但由于其行为,使得鞍福公司得以成立,并从事与之实际履行能力不相适应的交易活动,给他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后果。因此,砖桥贸易城是有过错的。砖桥贸易城应在鞍福公司注册资金不实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