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城乡规划条例

发布时间:2019-08-29 18:57:15


  核心内容:齐齐哈尔市城乡规划条例共六章,六十二条,分别对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城乡规划的实施、督查检查和法律责任作出规定。还明确各级政府在组织编制、审批和实施城乡规划方面的权利和责任,建立事权统一的城乡规划行政管理体制。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齐齐哈尔市城乡规划条例》的决定

 (2014年4月22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以附审查修改意见的方式批准《齐齐哈尔市城乡规划条例》。由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审查修改意见修改后颁布实施。

齐齐哈尔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优化城镇布局和形态,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修改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湿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符合区域人口发展、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城市、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四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县(市)人民政府设立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决定城乡规划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城乡规划委员会的具体组成形式、议事规则和程序由本级人民政府制定。

  市城乡规划委员会设办公室,负责城乡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基础测绘、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等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给予财政支持。

  第七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乡空间基础地理信息资源建设,建立城市基础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统一城市空间基准,实现信息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