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规划条例(修订草案稿)

发布时间:2021-03-06 05:38:15


  核心内容:深圳经济特区城市规划条例修订草案稿中,简化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的审判程序,从原条例的三个阶段简化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一个阶段,方案设计视建设单位需要提供服务,不作为强制要求。条例修订草案稿中还增加了违建设计单位的法律责任。小编为您详细整理。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规划条例

(修订草案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统筹城市空间布局和土地、海域资源合理使用,规范城市规划和建设行为,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全面协调发展,、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深圳经济特区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进行开发建设以及自然风貌、历史文化的保护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规划体系】本条例所称的城市规划,是指对一定时期内城市土地利用和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

  城市规划分为城市总体规划和法定图则。

  为适应城市发展需要,可以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制定各类专项规划。专项规划应当服从城市总体规划,并与法定图则衔接协调。

  第四条【规划地位】城市规划区内应先规划,后建设。经依法批准的城市规划是城市发展和城市建设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

  城市规划应当保持连续性,经依法批准的城市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更改或废止。

  第五条【规划原则】城市规划应当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坚持以人为本,优先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公平,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加强海陆统筹和区域合作,并符合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第六条【生态文明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城市规划应当坚持生态文明,强化基本生态控制区域管制;应当传承文化,加大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

  城市规划应当加强城市设计,塑造城市整体风貌,提升空间品质,凸出城市特色。

  第七条【土地整备和城市更新】为拓展城市发展空间,加快实施城市规划,优化城市布局,可根据城市整体利益和长远发展需要开展土地整备。

  鼓励对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匮乏,环境恶劣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现状土地用途、建筑物使用功能明显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要求的地区进行城市更新。

  土地整备地区和城市更新地区的规划管理由市政府另行规定。

  第八条【城市规划委员会】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设立城市规划委员会,作为城市规划的决策咨询机构,承担审议城市发展策略,全市性城市规划、城市规划标准规范以及市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能。城市规划委员会的构成、产生方式、议事范围和议事规则由市政府规定。

  第九条【主管部门】市政府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依据本条例及有关规定负责其辖区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十条【标准与规范】主管部门组织制订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建筑设计标准与准则、城市规划制定办法等规范,报市政府批准后,指导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第十一条【公众参与与监督】建立健全公众参与制度,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享有城市规划知情权,有权对城市规划制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