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力

发布时间:2019-08-28 09:28:15


证明力

证据的证明力又称证据力,是指证据对待证事实证明上的强弱程度,即证据在多大程度上对待证事实有证明作用。证明力强,证据对待证事实的证明度就强,反之就弱。证据的证明力体现在证据的客观性与关联性之上。在诉讼中对证据力的认定实质上是对某一证据本身是否具有的客观性以及与待证事实是否具有关联性的确认。这种确认本身是法官审判职能所使然。由于证据的证明力判断属法官自由心证范畴,考虑到权力本质上的易腐蚀性,加之从经济学的观点看,任何一项选择,必须具有可预测性,可预测若越小,则风险越大。因此大多数国家司法实践中对证据力的认定上基于诉讼的可预测性(应然性)和对法官(公权力)的不信任原理,要求法官对证据力的判断必须客观化,即法官判断证据力的大小及有无,必须根据证据本身的特点,如证人平时道德操行表现等,以及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中,当事人对证据的态度、看法、分析和辩论等情况,依自由心证决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口头证据规则的适用、法律的推定等。
相关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八条 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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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六十四条 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第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可以认定其证明力。

  第七十二条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有异议并提出反驳证据,对方当事人对反驳证据认可的,可以确认反驳证据的证明力。

  第七十六条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

  第七十七条 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
  (二)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三)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
  (四)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
  (五)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