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

发布时间:2020-04-02 20:19:15


第三人


  民事诉讼通常是在民事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即原告被告之间进行的,但有时候也会直接地或间接地牵涉到原、被告之外的第三人的民事权益,因而导致第三人参加诉讼。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原告、被告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以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是否具有独立请求权为标准,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在司法实践中理解第三人时,我们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第三人是对原告、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请求权,或者案件处理结果可能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这是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根据。第三人同原告、被告之间存在有某种民事法律关系,案件的审理结果可能与第三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这是区别于共同诉讼人和诉讼代理人的根本之点。
  2?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目的在于维护自己的权益。第三人参加诉讼既不是为了维护原告的利益,也不是为了维护被告的利益,即使有时参加到当事人的一方进行诉讼,也不是为了维护参加一方的当事人的利益,而是以自己的名义,为维护自己的权益参加诉讼。这是第三人与诉讼代理人的根本区别。
  3?第三人是在他人诉讼开始后,审理终结前参加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以原告、被告之间的诉讼正在进行为前提。如果原告、被告之间的诉讼尚未开始,或者原告、被告之间的诉讼已经结束,即人民法院对案件已经审理终结,就不可能有第三人参加诉讼。
  
相关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六条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